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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开审判之再探讨

  (二)公开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至上权威的基础,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它是指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它是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结合,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一致为特点的。[6] 公开审判作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意味着“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在现代社会,公开是权力的必要属性和基本要求。没有公开性,权力就没有权威性,其特定性就难以明确,强制性就难以体现。公开能使权力下放的行使具有可预测性。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其行为当然也需要公开。且公开性越高,法治就越健全。
  公开审判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它可以引起社会民众对国国家法律的认同,进而产生信赖感;可以引导民众自觉自愿服从法律,以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从而树立法律权威。没有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则是一句空话。纵观中外,许多冤案都是在秘密审判下产生的。毫无疑问,对案件不公开审判,民众必然怀疑司法的公正性。
  二、公开审判原则在我国的实践
  (一)公开审判原则在我国的初步发展
  新中国的审判公开原则主要源于革命根据地时期的立法,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尚有秘密关系时,可用秘密审判的方式,在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新中国成立后,司法公开原则被宪法和诉讼法所确立。1950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第36条第1款规定,“起诉的刑事民事案件应经言词审理者,应定期传唤诉讼人、证人及其他与诉讼有关之人,公开审理。”第37条又规定,“公开审理时,一般的人均可到场旁听。但有关国家秘密案件,不公开之。因有关公共利益或涉及个人隐私生活,不宜公开者,亦不公开之。审理不公开时,应将不公开的理由宣布”。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确立了公开审判原则。此后,除“七五”宪法以外,“七八”宪法、“八二”宪法、现行的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都确立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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