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移民和避难问题加剧了立宪民主的普遍主义原则和保护已经建立起来的生活形式的完整性的特殊主义要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如果说,在两德统一境遇中提出的
宪法爱国主义主要针对的除了主张以德意志民族的传统文化作为民族认同基础的民族主义,还有后来在两德统一时表现出来的所谓“德国马克的民族主义”的话,那么,哈贝马斯的宪政观在移民问题上所要反对的则是所谓富裕的沙文主义。
一方面,关于移民政策的辩论不应只涉及西欧的经济体系吸收这些移民的能力,而且应涉及本土的人民是如何理解由移民所提出的社会和经济问题的。另一方面,道德的观点要求我们无偏私地对待移民问题,不但从富裕地区的居民的角度,而且从寻求幸福生活的移民的角度思考问题。换句话说,他们寻求的不止是政治避难而且是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在这里,哈贝马斯援引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的思想实验进行论证,对移民权的法律限制最大限度只能从互竞的思虑得到辩护,即避免社会冲突和将会严重地危及社会的公共秩序或经济再生产的负担的需要才能使严格的移民政策取得正当性。
相对于社群主义从保护特定生活形式的种族—文化内涵的角度对自由移民权利施加规范性限制的特殊主义的论证,哈贝马斯的普遍主义认为,同样不能被移民侵害的政治社群的认同并非依赖于作为整体的种族—文化的生活形式,而主要依赖植根于政治文化中的法律原则。的确,自决的民主权利包括保护形成公民身份权利的具体情境的自身的政治文化的权利,但它并不包括对一种特定的文化生活形式的自我肯定的权利。
在刻画了这样一幅诱人的图景之后,哈贝马斯充满信心地预言,随着政治交往的全球化,200多年前康德在法国大革命的情境中所梦想的世界公民的理想正在逐渐变成政治现实:“即使我们在完全实现这一目标之前仍有很多路要走,世界主义的条件亦不再仅仅是一个海市蜃楼。至少,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形成一个统一体,其轮廓已经隐约可见了。”(注:J.Habermas,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as Appendix Ⅱ ofhi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trans.By William Rehg,MIT Press,1996,P.515.)
四
如果说,柏林的自由主义和多元论之间的紧张关系消解了为自由主义寻找普遍正当的理由的努力,从而自由主义最好被理解为将自我选择的活动视为最重要的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那么哈贝马斯则试图在捍卫普遍主义(形式的普遍性)和理性主义(交往的合理性)的同时把立宪民主的普遍原则与成为这种原则的动源并赋予其活力的自由的政治文化联系起来。“
宪法的原则,只有当它们置身于由公民构成的民族的历史情境之中,从而与公民的动机和意图建立联系,才会在社会实践中具有形式,并成为动态地理解的建立自由的人和平等的人的联合体这个策划的推动力量。”(注:J.Habermas,Citizenship and National Identity,as Appendix Ⅱ ofhi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trans.By William Rehg,MIT Press,1996,P.499.)哈贝马斯强调,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是以有效的
宪法为结晶的。每个民族文化都根据其独特的历史而形成对同一些、也体现于其他共和主义
宪法中的原则——如人民主权和人权——的一种与众不同的理解。这种与特定的亚文化、亚群体——包括主流文化与主流群体——相分离的政治文化与罗尔斯所谓“重叠的一致”非常近似而与泰勒更加实质性的共和主义论题拉开了距离。问题的实质在于,“自由主义的价值论是个体价值自决,并通过程序主义的公共理性秩序来平衡价值冲突,而非由首级政治制度一视同仁地(平等)对待优质品和劣质品、善与恶、好与坏”。(注:刘小枫,《自由主义,抑或文化民族主义的现代性?》,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P.79.)这一点无论对于柏林强调归属和自由的平衡的反启蒙主义的自由主义还是对罗尔斯主张与康德和穆勒的整全性学说脱离的所谓“政治的而非形而上学的”自由主义都是适用的。而泰勒的平等主义的“文化现代性理论”以及过分拘泥于魁北克分离运动个案所造成的近视性不但使其“共和主义论题”没有洞察到共和主义和民族主义之间的联系仅仅是一种带有历史偶然性的联系而不是一种概念的联系,而且使其“承认的政治”没有能够充分估价“共同的政治文化的层次必须同亚文化及其前政治地铸成的认同相脱钩”(注:J.Habermas,Die Einbeziehung des Anderen,Frankfurt am Main:Suhrkamp Verlag,1997,S.142,转引自注(12)所及童世骏文。)的重大意义,后者不但是传统自由主义政治论证的精髓,而且构成了哈贝马斯在两德统一、欧洲联盟、移民与全球化浪潮背景下倡导所谓 “
宪法爱国主义”的重要理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