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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辨(下)——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Gaudian,NJW1971,1279;Evansv.Krehek,AcP177,35;Esser-Schmidt,S.244;Emmerich,S.39;Kornblum,FallezumAllgemeinenSchuldrecht,1978,S.54f.转引自前引,王泽鉴书,第63页。 
   
  洪逊欣:《民法总则》,第331页,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6页以下。 
   
  孙森焱:《论给付不能》,载《固有法制与现代法学》,1978年,第469页以下;德国学者持此说者有Stammler,Dern2burg与Carolsfeld等著名学者,转引自前引,王泽鉴书,第53页以下。 
   
  参见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87页以下。 
   
  参见杰尔苏:《学说汇纂》第8编,转引自桑德罗·斯契巴尼:《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3页。 
   
  参见保罗:《论萨宾》第5编,转引自前引,斯契巴尼选编书,第393页。 
   
  参见刘得宽:《民法总则》,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213页。 
   
  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288页。 
   
  参见前引,彼德罗·彭梵得书,第288页。 
   
   COIRET,L,pindeterminationduprixdanslescontracts,thBordeau1.1989,citeparFlouretAubert,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契约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67页。 
   
  参见前引,刘得宽书,第212页。 
   
  参见前引,王泽鉴书,第61页。 
   
  参见前引,梁慧星文。 
   
  参见前引,王轶书,第210页以下。 
   
  参见前引,郑玉波书,第29页以下。 
   
  详见前引,崔建远文,第122页以下。 
   
   “似是而非”说,见前引,葛云松文,第218页。 
   
  持肯定说者,参见前引,史尚宽书,第506页以下;前引,刘家安文,第121页。王轶博士对于在物权形式主义下的善意取得,不要求法律行为有效;对于在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善意取得,则相反。见其所著前引书,第256页以下。持否定说者,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以下;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4页;前引,梁慧星文;葛云松文。 
   
  参见前引,王泽鉴书,第112页。 
   
  参见前引,王泽鉴书,第183页。 
   
   Boehmer,Grundlagender,BurgerlichenRechtsordnung,II2.1951,S.6f.转引自前引,王泽鉴书,第116页。 
   
   Fikentscher,Schuldrecht,5Aufl.1975,S.595.Grunsky,JZ1962,207f.转引自前引,王泽鉴书,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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