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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辨(上)——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印刷1979年版,第143页。

因我国现行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故除非上下文需要使用债权行为的概念,本文对买卖等合同不以债权行为称之。

参见前引,丁文联文、韩世远文。

参见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国内外有关合同规定条文对照》,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参见前引,梁慧星文。

参见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以下;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2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前引,王利明书,第160页。

Larenz,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4,Aufl11979,s1315f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

参见上引王泽鉴书,第56页以下。

我妻荣:《日本物权法》,有泉亨修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54页。

参见苏永钦:《跨越自治与管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23页。

参见前引,苏永钦书,第224页。

参见前引,王轶书,第60页。

前引,梁慧星文、王轶书第209页阐述了这一思想。

前引,我妻荣书,第51页以下。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05页。

参见前引,苏永钦书,第274页以下。

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0页。

参见前引,苏永钦书,第223页以下。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上册,第64页。

前引,我妻荣《日本物权法》,第52页以下。

前引,我妻荣《日本物权法》,第53页。

星野英一:《民法概论》II(1980),转引自前引,我妻荣书,第53页。

高岛平臧:《物权法制的基础理论》,敬文堂1986年版,第69页以下,转引自陈华彬:《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7页。

参见前引,苏永钦书,第228页,第225页。

参见前引,葛云松文,第191页。

参见前引,葛云松文,第199页以下。

前引,葛云松文,第224页以下;谢鸿飞:《法律行为的民法构造:民法科学和立法技术的阐释》,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02年,第90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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