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状况
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格局中和知识经济的时代条件下,中国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别无选择。中国接受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等于制度效益目标的当然实现。其中的原因不仅在于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自身经验不足,而且还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生存的国际环境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中国在制度有效运作方面还存有相当差距:
1、缺乏发达国家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必要过渡期(国际因素)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它虽是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的产物,但更多是帝国主义列强施加压力的结果。而西方发达国家早在17、18世纪就开始了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要比中国早两三百年,即使印度、巴西这样的发展中大国,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也比中国早一百年。对于西方国家而言,他们既是知识产权的最早创制者,也是知识产权的最大受益者。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大抵经历了一个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缓慢过程,这一过渡期或准备期短则几十年,长至百余年。新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进程只有短暂的历史,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先后制定了
商标法(1982年)、
专利法(1984年)、
著作权法(1990年)。然而时隔不久,即中国“入世”前,全面修订了
著作权法(2001年)、
专利法(1992年、2000年)、
商标法(1993年、2001年),颁布了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等,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达到了《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总之,中国仅仅用了10多年时间,知识产权制度就实现从低水平向高水平的转变,完成了从本土化到国际化的过渡。一句话,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环境发生很大的变化,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中国已经没有发达国家所经历的过渡期,因此,从政府到企业对制度建设准备不及,制度运用经验不足。
2、缺乏在本国有效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条件、手段和社会环境(国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