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运作:他国经验分析与中国路径探索
吴汉东
【全文】
知识产权是发展中国家迈向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制度选择。对外国法制或国际法制的引进是一个“理性选择”的过程,更是一个“法律本土化”的过程,即外来制度如何在本国“扎根”与“内化”的过程。[1]问题在于,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国家并不能完全实现其预期的政策目标。对此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美国斯坦福大学的John Barton教授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制度的经验。这一评价是值得发展中国家在制定和运用知识产权政策时考虑的。
一、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的基本经验
发达国家关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安排和战略抉择,在许多方面可供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借鉴:
1、实用主义态度:根据本国不同发展阶段做出知识产权政策调整
知识产权制度选择的基础是国情。根据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发展需求,对知识产权制度做出选择性政策安排,是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美国早期的知识产权政策,深刻地贯彻了实用主义的商业激励机制:对内,保护私人知识财产,以暂时的垄断授权换取科技与文化的发展;对外,以知识产权为政策工具维护国家利益,采取了明显的本国保护主义的做法。基于其文化、教育落后于欧洲国家的现实考量,美国1790年版权法奉行的是低水平保护:版权客体狭窄、对作品要求标准较低,对外国作品长期不予保护,且游离于1886年伯尔尼联盟长达102年之久。其后,随着美国文化产业的不断发展,版权法于1831年、1879年、1912年、1976年、1998年多次修改,其版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从而实现了从“印刷版权”到“电子版权”再到“网络版权”的制度创新。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于1885年公布了
专利法,但基本实施的也是低水平的专利政策,其在长达90年的时间里排除药品及化学物质专利,并为本国企业吸收外国技术提供制度便利。这一状况直到1975年
专利法修正案中才得以改变。有学者认为,这主要是国际社会压力的结果。[2]其实,更加客观的现实原因是,日本的相关产业已经发育到相当程度,具备了与国外同行竞争的能力,因而产生了为化学和药用制品提供专利保护的利益诉求。可以说,日本专利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并非完全是对国外压力的顺从,其间有着顺应科技、经济发展要求的基本考量。上述情形说明,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史上,发达国家都有一个从“选择保护”到“全部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渡期。他们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不出现外来压力的干扰下,一国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需要来保护知识产权是最为适宜的;在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这种低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过渡期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