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第二个要素而言,如果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不是税收,而是国家所拥有的财产。虽然纳税人对于税收部分有发言权,但是要想对国家的整个财政收入和支出进行控制,一方面难度比较大,另一方面,也不能仅仅靠纳税人的身份来控制国家的其他财政收支,而必须引入其他的身份,例如公民的身份,或者国家本身就是属于人民的,例如人民民主专政国家。
(二)民主宪政
财政立宪是民主宪政制度下的一个具体制度,离开了民主宪政的大环境,财政立宪制度不可能单独存在。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财政立宪,特别是其中的税收法定原则是近代民主、宪政制度的开端,从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到其他一系列民主、宪政原则的逐步确立,最终才演化成了现代的民主宪政制度。而民主宪政制度的最终确立反过来又促使了预算法定原则的确立,并最终实现了财政立宪。
财政立宪的实质是让纳税人来控制国家的财政收支,也就是在财政领域实现民主。如果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没有实现民主,那么,在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领域——财政领域根本不可能实现民主化,即使表面上采取了一些与民主国家相同或者类似的制度,这些制度也不可能如同在民主国家那样真正发挥作用。至于什么是民主,恐怕不是本文所能解决的问题,但从财政立宪所体现的民主精神来看,民主的实质并不深奥,无非就是让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有机会来影响社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生活,或者说就是让每个人来决定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重要事项。 [24]民主的深奥和复杂在于具体的制度设计,即如何设计一套制度来确保实现民主的实质,这是困扰世界各国的政治家以及学者的难题。
财政立宪所依赖的基本制度设计是宪政,财政立宪实质就是财政领域的宪政制度。如果没有一个宪政的背景,单独一个财政领域是无法实现宪政的,即使具有了某些宪政制度下财政立宪的具体制度,那也不是真正的财政立宪,只能是一些有形式而无实质的制度。至于什么是宪政,恐怕也不是本文所能解决的问题,但是从财政立宪所体现的宪政精神来看,宪政的实质也不深奥,无非就是通过一个具有最高效力的规则来控制政府权力、保护人民权利,或者说,就是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的一套制度设计。宪政的难题也在于落实,设计一套宪法规则容易,真正实现宪政所欲达到的目的却并不容易,有
宪法而无宪政的国家从古至今都是不在少数的。
(三)纳税人意识
财政立宪所保护的是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财政立宪的实现和运作也需要每一个纳税人的积极参与,因此,整个社会的文化氛围以及纳税人本身的素质对于实现财政立宪也是至关重要的。由于整个社会的文化氛围是通过每一个纳税人的行为体现出来的,而一个人的行为又是由其主观意志所控制的,因此,本文将社会的文化氛围以及纳税人的素质概括为纳税人意识,可能不一定全面,但基本概括了其核心部分。
财政立宪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制度设计问题,它是一个整个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它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主、宪政、法治的文化氛围与传统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文化氛围与传统最终都可以通过纳税人意识体现出来。这里所谓的纳税人意识并不是指纳税人的意识,而是指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对于“纳税人”这样一个概念的认识。财政立宪制度下的纳税人概念首先蕴含了一种民主的含义,即国家是为纳税人而存在的,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而存在的,因此,国家应当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重要事项都应当由纳税人决定。 [25]其次,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宪政的含义,纳税人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最终依据是
宪法,纳税人对政府财政收支的控制权也是以
宪法作为最终依据的,宪政的精神实质——控制政府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已经在社会生活中扎根。第三,纳税人概念蕴含了一种法治的含义,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宪政制度下的法律具体确定的,法律成为统治整个社会的基本行为规则,法律的原则和制度能够具体落实到现实生活中,法律能够为每一个人所尊敬甚至崇拜。
如果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或者绝大多数人都树立了这种纳税人意识,那么,财政立宪制度就很容易在这个社会得以实现。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会积极参与到财政立宪制度的运作过程中,分别在自己的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旦有人背离这一制度,整个社会都会反对和谴责这种行为,相应的财政立宪制度也很容易惩罚背离这一制度的人和行为。如果社会中的人普遍缺乏这种纳税人意识,或者所拥有的纳税人意识是片面的、残缺的,那么,一方面这个社会很难自发地建立财政立宪制度,另一方面,即使从外面引入了财政立宪制度,这一制度也难以在这个社会中生根发芽,最终可能沦为一种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