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预算案不能成为征税依据。议会通过的预算案虽然也是法律,但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即对未来财政收支进行预先估计的法律,而其核心目的并不在于对未来的财政收入进行控制,因为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应当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这是
宪法和税法以及未来年度的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问题。预算案的本质功能在于控制财政支出,因此,预算案本身不能开征新税。预算法定原则做出这一限定,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由于预算大多由政府提出,议会所进行的审查往往是形式的,如果允许预算案规定税收事项就很容易将税收法定原则被搁置和架空;二是由于预算案是对政府将来财政支出的预计与估测,如果预算案可以规定税收事项,政府财政支出就容易膨胀,税收法定就无法制约预算,反而被预算所制约;三是由于预算案基本是每年都要制定,如果预算案可以规定税收事项,那么,税收的固定性和稳定性就难以保证,税收法定也就成了形式上的原则。很多国家的
宪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科威特国宪法》第143条规定:“
预算法不得包括规定新税、增加现有税额、修改现行法律或者不颁布
宪法规定应该颁布一项特别法律的任何条款。”
第四,不得剥夺人民依法享有的权利。预算案虽然是为了控制未来的财政支出,但是,如果某些财政支出是为了确保人民的基本权利,那么,预算案不能停止这些款项的支付。如《芬兰共和国宪法》第70条规定:“人民依法有权向国会索取或领受款项不受预算的限制。”
第五,预算案的效力期限为一年。世界各国一般以一年作为一个财政年度,预算作为对未来年度财政收支的预算,为了确保其准确性以及纳税人代表能够真正控制国家的财政收支,以一个财政年度作为预算案的效力期限是比较合适的。 [12]世界各国宪法均明确规定或者实质上确立了年度财政预算制度,如《西班牙
宪法》第
134条第2款规定:“国家总预算为年度预算……”
第六,预算案必须遵循收支平衡原则。预算法定原则除了实现由纳税人控制国家的财政收支以外,另外一个重要功能是防止国家出现财政危机,为此,
宪法应当确立预算收支平衡原则。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10条规定:“预算收支必须平衡。”
第七,预算案不得成为非法定支出的依据。预算案所关注的是国家的公共财政支出,非公共财政支出,必须有相应法律的规定才能进入预算,如《希腊共和国宪法》第80条第1款规定:“除组织法或其他专门法律有规定者外,薪金、津贴、补助费或补偿费均不得列入国家预算或准许授予。”
第八,预算编制应遵循相关的技术要求。预算的编制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预算案本身也非常庞杂,无论是篇幅还是结构。如果预算不按照一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编制,纳税人代表根本无法看懂预算,更不用说审议了。因此,各国宪法和
预算法一般均规定预算的编制应当遵循明确性原则。当然,在明确的同时,还应当遵循详细性原则,否则,一个看不出具体的支出项目的框架式的预算根本无法进行实质性的审议,即使通过了,也无法真正约束政府的财政支出权。对此,有些国家的
宪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108条第5款规定:“预算须依照各项基础分类与职能分类详细、明确地说明开支情况,以防止出现秘密基金和秘密拨款。”
最后需要提及一点的是,与税收和预算相关的法案一般被称为财政法案,而在采取两院制的国家,财政法案与其他法案相比往往有特别的立法程序。这里的特别之处就是,财政法案一般只能由下议院(包括类似下议院设置的其他议院,如众议院等,下同)提出,而且下议院对财政法案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即上议院(包括类似上议院设置的其他议院,如参议院等,下同)对财政法案的修改必须经过下议院同意,即使上议院反对,只要下议院通过了,财政法案照样可以成为法律。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因为英国的上议院是贵族院,并不实际承担税负,而财政法案是与财政收支相关的法案,应当由与此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下议院(又称平民院,代表纳税人利益)行使最终的决定权。这一制度在1911年的《英国国会法》中予以确立,其第1条第1款规定:“凡下议院通过之财政案,于闭会一个月前,提交上议院,而该院于一个月内不加修正并未通过者,除下议院别有规定外,应径行呈请国王核准。虽未经上议院通过,仍应认为国会之法令。”在英国的影响下,原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大多采取两院制,而且一般也认为财政法案只能由下议院提出。至于上议院是否有修改权,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印度采取和英国一样的制度,即上议院没有修改权,而美国的上议院即参议院却拥有修改权,原因在于参议院实质上也是纳税人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