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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中财政立宪的基本要素

论和谐社会中财政立宪的基本要素


翟继光


【全文】
  财政立宪是在民主、宪政、法治以及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宪法上确立财政收入法定和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并建立相关的保障制度,以确保纳税人及其代表控制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制度建设。研究财政立宪必须首先明确财政立宪的基本构成要素,这样,一方面可以为财政立宪确定一个奋斗的目标,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探讨财政立宪的本质特征奠定坚实的基础。财政立宪的基本要素是构成财政立宪的基本要件,这些要件可以从制度、主体和环境三个方面来概括。财政立宪首先是一项制度建设,它由一系列基本的制度和原则所组成;其次,财政立宪体现的是主体之间的关系,它由一系列主体之间的制衡关系所组成;第三,财政立宪是在一定的环境下存在和运作的,它是一个大系统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财政立宪的基本要素是财政立宪存在与运作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中包括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和环境性要素。前两者主要体现为内部要素,后者主要体现为外部要素。
  一、财政立宪制度性要素
  财政立宪在制度上体现为两大核心支柱:税收法定原则和预算法定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基本含义是税收的开征应当通过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开征新税。税收作为一种“法定之债”,其是否存在有一些基本的构成要件,这些要件被称为税收要素。因此,税收法定原则也可以表述为税收要素必须而且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2] 从更深层次的含义来讲,税收法定原则就是税收要素必须而且只能由纳税人及其代表来决定,即“无代表,不纳税”。由于现代国家均为税收国家,税收占据了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因此,税收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财政收入法定原则。
  预算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国家的年度财政收支,特别是财政支出必须由议会(国会,或者其他纳税人代表机关,下同)所通过的预算予以明确规定,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算作为依据,不能进行任何财政支出。预算法定原则的实质在于国家的财政支出应当由纳税人及其代表来决定。虽然预算是对国家的年度财政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预先估算,但是,预算本身并不能作为开征新税的依据,也不能决定财政收入的多少,它所控制的主要是财政支出的数量及用途,因此,预算法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财政支出法定原则。
  财政立宪的实质在于在宪法的层面上确立财政法定原则。完整的财政活动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部分, [3]因此,财政法定原则可以具体化为财政收入法定原则和财政支出法定原则。现代税收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税收,因此,财政收入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税收法定原则,而财政支出法定原则实质就是预算法定原则。因此,税收法定原则和预算法定原则就是财政立宪的两大基本制度要素。
  (一)税收法定原则
  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学界通说一般认为包括三个具体原则:税收要素法定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以及征税合法性原则。 [4]也有学者把第三项原则界定为依法稽征原则,具体含义是基本相当的。 [5]本文所论述的基本要素与基本内容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基本要素强调最基本的组成元件,基本内容强调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前者强调微观的元素,后者强调宏观的部件。如果把税收法定原则比喻为一个苹果的话,前者强调的是苹果中所含的各种营养元素,如三大营养元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矿物质(钙、铁、磷等)和维生素(B1、B2、E、胡萝卜素等)等,而后者强调的是苹果的组成部分,如果皮、果肉、种子等。本文将税收法定原则分解为三大基本要素:性质明确的税收、议会制定的合宪法律以及税收要素确定。
  1. 性质明确的税收
  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个要素就是“税收”,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出发点和针对的对象。如果不能确定税收的含义和范围,那么,所谓的税收法定原则就是一纸空文。但是,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没有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确立而形成一个明确的税收定义。税收的含义和范围是历史形成的,它更多的是以一种传统和惯例的形式而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而不是以明确的定义的方式而存在的。
  就现代各国宪法中所确立的税收法定原则而言,尚没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税收含义的。但并不等于税收法定原则在各国宪法中是一个空洞的原则,现代各国一般有三种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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