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严格区分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訾北佳7月16日被查获归案,17日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刑事拘留,27日被逮捕,7月29日被移送检方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月12日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口头宣判。检方指控称,訾某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导致各类媒体转载,网络上出现大量负面评论,大部分网民认为“纸馅包子”确有其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他人商品信誉,情节严重,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方为证明事件造成的影响,出具了部分经营包子生意的人员证言,证实新闻出来之后对包子生意影响很大,即使在官方发布辟谣消息后,生意虽有起色,但仍不如既往。
  对于检方的指控,訾北佳在法庭上承认造假,并对此道歉。辩护律师认为,报道主要针对路边无照摊点而不是整个包子行业,网民的反应和訾某行为的后果应该划清,公众评论不应作为定罪依据。路边摊点上生产包子本是无照经营,谈不上“损害商品声誉”,报道是否“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无法认定,包子行业损失重大与媒体报道二者不构成因果关系。也有法学界人士认为《刑法》中对訾的行为没有适格条款。法院认定,訾故意捏造事实,编制虚假新闻,并隐瞒事实真相,使虚假节目得以播出,造成恶劣影响。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损害了特定食品行业商品的声誉,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对于判决结果,訾本人没有获准发表意见。
  有律师提出訾北佳不构成犯罪的几点理由:首先,主观上,訾不具有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主观恶意。其次在侵犯客体上,他没有损害特定主体的商业信誉和特定商品的声誉。对某类商品的批评不构成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可以参考2004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损害商品声誉罪”的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南京晨报》记者钱广如等人损害“双菱”空调声誉而构成犯罪。该罪名主要的处罚对象是以造谣的方式贬低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损害的商品声誉应当是特指的“他人的”,而不是泛泛的某一类商品。第三,从危害后果来看,不能确定“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六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本案由于及时认错澄清,“恶劣影响”大部分消除。也没有谁因此破产。
  《检察日报》7月30日发表《专家:面对纸馅包子虚假信息传播 刑法如何应对? 》一文提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民事领域里能解决的问题,公权力不应轻易介入。刑法若有模糊之处,应当善意解释法律,应以“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解释法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