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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区分新闻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

  附录:《中宣部等就北京电视台播发虚假新闻发出通报》(7月23日)摘要
  《纸做的包子》报道无中生有,编造假新闻。多家媒体转载转播,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訾北佳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播出。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是对栏目聘用人员疏于管理,二是对稿件采播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未经核实就轻易播出。“纸做的包子”虚假新闻,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新闻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还损害了新闻工作者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新闻单位要完善内部管理,规范采编工作流程,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稿件审签制度。新闻采访必须出示新闻记者证。要建立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采编、刊播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和个人要向社会公开更正并道歉。对蓄意炮制和炒作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国家形象和群众利益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转载、转播违规报道和虚假新闻,扩大恶劣影响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依法依纪作出处理。新闻单位因疏于管理刊播虚假新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2.虚假新闻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般说来,新闻报道的真实与否,是新闻传播行业的职业道德问题。但在可能严重侵犯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会成为法律问题,承担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来看,我国涉及虚假新闻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5部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1999年7月8日发布)3条。六、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违规通知单;(二)通报批评;(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七、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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