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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边界划定

  38该法于1960年1月21日由联邦议会制定,同年4月1日生效。后经几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于1997年12月22日。见联邦法律公报第3224页。 
  39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是从“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后一个月之内”;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限是“具体行政行为宣布后一个月之内”,或复议申请被驳回后一个月之内。 
  40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中)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481页。 
  41行政诉讼法65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4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它编写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中国城市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85页)一书中释义道:“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主要有两个(此为笔误,应是”三个“-引者)方面的含义: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本身已经具备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要件。二是具备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决定意义的其他要件。《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的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还应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穷尽了行政程序,并已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只有这些要件同时具备,方可以成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依法穷尽行政程序,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程序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救济的程序业已完结等。”甘雯所著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一书也有类似解释:“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例如,需要经过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方可生效的行为,未经批准即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应受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213页) 
  43该条规定:“(一)复议和撤销之诉具有延缓效力。作出构架性和确认性具体行政行为及具有双重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亦从上规定。(二)只有在下列情形中才不具备延缓效力:1.要求缴纳公共税负和费用的;2.执行警员执行不可延缓的命令和措施的;3.其他联邦法或州法规定的情形,特别是第三人对有关投资和创造劳动岗位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4.出于公共利益或诉讼参与人重要利益的考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对复议进行决定的行政机关特别指令需立即执行的。各州可规定,如法律救济涉及联邦法规定的由州负责的行政执行措施,则它们不具备延缓效……。” 
  44该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5该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46它是否越权,这里可以暂且不论。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99次会议讨论通过)第57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讨论通过)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49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50该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局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关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交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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