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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边界划定

  17见崔卓兰主编:《行政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251页。持同类观点的还有:应松年、朱维究编著:《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张焕光、刘曙光、苏尚智:《行政法基本知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第1版;侯洵直主编:《中国行政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第1版;王连昌主编:《当代中国行政法》,重庆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张尚鷟编著:《行政法教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郭文英、崔卓兰编著:《行政法要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7月第1版;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版;皮纯协主编:《中国行政法教程》,行政诉讼系列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第1版;等。 
  18见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卓越出版公司,1990年6月第1版,第258页。持这种观点的著作、教材还有:廖晃龙主编:《新编中国行政法原理》,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张尚鷟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贾苑生、李江、马怀德著:《行政强制执行概论》,人民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版;罗豪才主编:《中国行政法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第1版;王连昌、吴中林主编:《行政执法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杨海坤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第1版;王周户主编:《行政法学》,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2年7月第1版;熊文钊著:《行政法通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等等。 
  19见胡建淼主编:《行政法教程》,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第167页;杨海坤:《祖国大陆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思路的优化选择》,载杨小君、王周户主编:《行政强制与行政程序研究-一九九九年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实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354页。 
  20见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中国法学》(京),1998年第3期第12页。 
  21见杨海坤著:《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12月第1版,第420页。 
  22 见张正钊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44页。 
  23如李援在其《中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构想》一文中说:“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决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载《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材料》(2000年6月于北京人民大会堂),后发表于《行政与法制》(南京),2001年第3期。 
  24如张正钊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44页)指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活动。”罗豪才主编的《行政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修订)第1版,第186页)写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 
  25这正是中国行政强制法学理论上的“行政强制执行”。 
  26这正是中国行政强制法学理论上的“行政强制措施”。 
  27见(台)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20页。 
  28(日)和田英夫著,倪建明、潘世圣译:《现代行政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第221页。 
  29(台)城仲模:日本行政代执行法之研究。载《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94年版第321-325页。 
  30或称“具体行政行为”在范围上更为周全。 
  31参见(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中)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当代德国法学名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489页;科伦布茨高级行政法院:NVwZ,1986年,第762页。 
  32参见(台)翁岳生编:《行政法》,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911页。 
  33这种观点在国际上已趋优势。 
  34参见(台)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75页。 
  35当“基础行为”与“执行行为”合一时,如前所说,肯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36参见(台)城仲模:《日本行政代执行法之研究》,载《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365-366页。 
  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1月2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讨论通过)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66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6种条件,其中之一是,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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