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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让与的标的物(一)

  
【注释】(1)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69. 
   
  (2)为了区别作为债权行为的债权让与合同与作为准物权行为的债权让与行为两个概念,本文把前者叫做债权让与合同,或者根据上下文及其内容而直接命名为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代物清偿等;将后者取名为债权让与行为或者债权让与契约。虽然在中国大陆的现行法上,在概念上不再区分契约与合同,但因作者的词汇贫乏,本文才不得已地如此使用契约和合同的概念。 
   
  (3)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54.670-703.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463-479.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692-712.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10—612. 
   
  (4)半田正夫编.民法Ê·债权总论·各论.法学书院,1989.115. 
   
  (5)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岩波书店,1964.528. 
   
  (6)崔建远.无权处分辨.法学研究,2003.3-24. 
   
  (7)西村信雄.注释民法11·债权2.有斐阁.1965.349. 
   
  (8)我妻荣.新订债权总论.522. 
   
  (9)西村信雄.注释民法11·债权2.351. 
   
  (10)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6.466.黄立.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613. 
   
  (11)张广兴.债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6-238.王利明.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10.魏振瀛.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354.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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