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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大于法”的非典型论证——A省司法厅处罚律师案违法问题概览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司法部《关于在违纪违法律师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律师涉嫌行贿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其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处理”。
  在本案中,被处罚律师中有的根本就不存在行贿,最重的也仅仅是涉嫌行贿,并且还存在事实不清、数额甚少、社会危害程度小、尚未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等情节,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应按“行贿”一律吊销执业证书。同时,新修改的《律师法》对于有“行贿”行为的律师处罚也并非一律吊销执业证书。A省司法厅的这种做法不仅违反司法部在上述通知中所要求的“宽严相济”的原则,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要求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完全不符合党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
  18、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推进依法行政”。
  A省司法厅的处罚不仅在外省市没有相同的案例,就是在A省也是空前绝后的,即在此前同样违纪的律师向法官送钱物的(也没有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是行贿),都没有“吊证”的处罚,甚至在与被处罚律师同时期发生的相同的违纪情况,也有许多律师没有被处罚(有人说这是因为被处罚律师没有按照官场的“潜规则”办事,笔者是不相信这种说法儿的)。江苏省、河南省2006年和2007年发布的“律师违纪惩处信息”表明,同样的律师向法官送钱的情况都是按《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停业几个月的处罚。广东省的一个律师向法官送了15万元,广东省司法厅吊销了其执业证书,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穗中法行终字第44号判决撤销了广东省司法厅的处罚,目前该律师已恢复了执业律师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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