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本案中,A省司法厅处罚律师最重也只能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而不应适用《
律师法》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因为被处罚律师不存在行贿行为或没有人民法院认定律师的行为构成行贿。)
③、违反法定程序。(A省司法厅的处罚违反法定程序是显而易见的。)
④、超越职权的。(A省司法厅认为《律师法》赋予了它的认定律师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的刑事审判权,这不仅是对《
律师法》的曲解,也直接违反了《
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是一种越权行为。)
⑤、滥用职权的。(A省司法厅未经调查取证,毫无依据的先入为主,提前八个月扣押律师执业证书的行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依据此条法律规定,A省司法厅只要有其中之一的违法行为,其处罚决定就不应当再维持。而从上述情况上看,A省司法厅对本条规定的五个条件都全面的违反了,可谓是“五毒俱全”的处罚决定。遗憾的是H市L区法院居然判决维持了。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
三十条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根据”。
在本案中,L区法院明知有关部门关于律师证言的调查笔录未经质证,却直接在其判决书中援引,并作为其判决的根据,大有在行政审判中行使刑事审判权,认定律师的行为构成行贿之势。
15、现在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地地方人民政府均提倡或要求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长官要尽可能地出庭。
在本案中,被处罚律师曾书面要求A省司法厅厅长到庭,以满足他们在被处罚前曾多次求见厅长未被允许的遗憾之情,但L区法院以书面通知不允许。
16、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向媒体发出限令,“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性或结论性意见”。
在本案中,A省司法厅在一审尚未开庭就向媒体发出新闻通稿,并请省内大小媒体十余家,按照司法厅的通稿内容,作出评论性和结论性意见,这是动用媒体向法院和被处罚律师施压,干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