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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大于法”的非典型论证——A省司法厅处罚律师案违法问题概览

  在本案中,“行贿”是一个罪名,未经人民法院判决,A省司法厅无权认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如果A省司法厅十分想处罚的话,也只能按律师违法向法官送礼来处罚,并且也只有“违法送礼”才能处罚。象前面第4项中所列举的互相送礼并不违法,是不应受处罚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时要严肃查处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本案中,A省司法厅曾一度以为自己有权行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可以认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犯罪。现在假设A省司法厅可以代法院行使审判权,那么,被处罚的律师并非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A省司法厅也没有被处罚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证据,并且有的被处罚律师在涉案法官子女上学、老人生病等时节送礼,仅仅是为了还礼,并且他们双方互赠礼金相当,A省司法厅有什么理由认定这个行为是行贿?如果说这个行为是行贿的话,所有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亲朋好友关系的人都是行贿犯罪分子,所有食人间烟火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受贿犯罪分子了。
  9、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指出:“对违纪违法律师,包括向法官行贿并经法院判决生效,确认属实的”,才能“按照处罚权限作出处理”。
  在本案中,并没有法院生效判决对被处罚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作出“确认”,A省司法厅无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司法部上述通知的精神,越权认定被处罚律师的行为为“行贿”是违法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在本案中,A省司法厅援引关于时效和处罚期间的两个批复,不仅是没有公布的,并且至今也是无法查找的。因而也是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和广州市中级法院就曾以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年龄问题的批复》是未向社会公布的文件为由,认定该《批复》“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而判广东省司法厅败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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