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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大于法”的非典型论证——A省司法厅处罚律师案违法问题概览

关于“权大于法”的非典型论证——A省司法厅处罚律师案违法问题概览


司马当


【全文】
  说明:在A省司法厅的运作下,其吊销六名律师执业证书的报道已经过“官方媒体”波及海内外,但也有《中国律师》杂志、《律师与法制》杂志和许多权威法律网站对A省司法厅的处罚提出许多质疑,最近又有《南方都市报》、《上海法制报》从侧面对案情作了一些真实的报道。也有个别媒体编造了一些不实之词,对大陆的司法不良现状作出了过份夸大的宣传。事实上,这都是A省司法厅违法处罚并鼓动媒体“炒作”所引发的后果。为了让更多的人明白案件真相,笔者仅就案件事实存在的问题和A省司法厅处罚的错误之处一一列举出来,供大家分析研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在本案中,所有被处罚的律师在作为证人被有关机关调查时均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威胁或引诱,在被处罚律师提出的行政诉讼中,被处罚律师还举出了律师遭遇刑讯逼供被打的照片和两位律师的证言,并且还有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但A省司法厅和H市L区法院对此竟视而不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四)……通知……证人……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在本案中,F市Y区法院在开庭审判涉案法官时,均未通知律师证人到庭,其中有一位被处罚律师因认为有关部门的调查笔录不真实,要求与涉案法官当庭质证,也未被准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本案中,所有律师证人的证言均未在法庭上经过各方讯问、质证(其他证人都通知了,唯独没通知“律师证人”)。如果说在有些地方刑事案件证人不愿出庭为常态的话,那么,不通知证人到庭甚至拒绝证人到庭则是罕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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