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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程序保障

  马歇尔法官虽然确立了司法审查权,但是,并没有帮助司法机构和法官找到更多可资利用的宪法和法律资源。法官对美国宪法的反复不断地解释、再解释,致使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含义非但没有变得清晰而是变得越发的模糊。模糊当然有助于这一条款适用范围的扩张。然而至少有一点是清晰的,法官的见解是完全一致的,这就是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基本内涵——程序保障——应该不折不扣地用来评估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决策程序。包括决策者的中立、给与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平等的被听审的机会,等等。司法机构在一起起案件的判决中反复不断地要求行政和立法机构按照正当法律程序——原型为普通法的司法程序——的要求重新考虑自己的决策程序。司法审查造就了正当法律程序的统治。司法审查推动了美国政府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其代表作是行政听证和立法听证制度,当然,还有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如果说公正的司法程序能够让每一项程序规则都成为人权保障的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那么,司法审查则有助于一切程序的正当化、合理化和合法化。
  
【注释】i最早采用《大宪章》这一表述形式的是美国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即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深受北美独立和制宪过程影响的法国大革命通过的《人与公民权利宣言》开创了成文法国家沿用了这一表述形式的先例。该文件的第7条: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第八条:……,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占领军主持下制定的日本宪法31条规定,不经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者科以其他刑罚;第32条:不得剥夺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接受审判的权利。日文所谓的手续即程序。对于一个与我们一样拥有漫长专制传统的国家而言,把“接受审判”视为一项权利,绝对不是其文化自然衍生的产物,而是地道的“美国货”,即日本版本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与日本宪法有着相同历史背景的德国基本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个人自由非根据正式法律并依其所定程序,不得限制之。……。比照日本的做法,这可以看作是德国版的正当程序条款。《世界人权宣言》是最早使用这一表述的国际法文本。宣言的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就该项侵权行为获得合格的国家法庭提供的救济。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第十条:人人有权平等地获得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的公开和公正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随后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为系统地采纳了这一表述形式。公约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救济的可能;……。第九条: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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