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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程序保障

  二、作为程序保障的宪政
  有关宪政的设计原理,我们自然可以从《联邦党人文集》中获得到典型的说明。但是,宪政与程序保障的历史并不是从十八世纪末的北美殖民地,而是从其曾经的宗主国,从十三世纪的英格兰开始的,上溯到宪政与程序保障共同的历史渊源——1215年英格兰《大宪章》(great charter),通过对二者共同的渊源和发展脉络的考察,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发现有关二者的普遍性的理论解释和权威的证据。
  1、大宪章:宪政与程序保障的渊源
  现在能够发现的有关程序保障的最早出处,是1215年英格兰的《大宪章》。该文件著名的第39条,No freeme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 or exiled or in any way destroyed, nor will we go upon him nor send upon him,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即任何自由人非经其同等人合法的审判或依据当地的法律,不得被逮捕、监禁、剥夺财产、流放、剥夺法律保护权或施以任何其他的伤害。其中的“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即其同等人的合法审判,被该文件的起草者用作保障自有人生命、自由、财产权利的程序手段。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这一表述对应着当时的两种审判程序:
  1、领主会议的审判程序。这一制度沿袭了英格兰传统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诺曼征服之前,这个机构又称贤人会议是英格兰的权力机构。这一机构由国王主持,贵族、主教参与讨论决定王国的重大事务,包括领主的分封、对贵族的审判、剥夺贵族的爵位、领地等决定都要由这一机构做出。诺曼征服之后,作为英格兰的习惯法制度而由威廉一世承诺保留了下来,并经过改造之后成为诺曼王朝的一个统治机构。理论上所有英格兰的领主都是这一机构的成员,因而机构庞大,相对于英国后来的常设议会,又称之为大议会。不过,十三世纪初叶的时候,这一机构已经几近名存实亡。
  2、王室法院使用陪审团的审判程序。在13世纪的初叶,这是刚刚定型的英格兰王室法院的司法审判方式。陪审团最初是被告的十二个邻居集体对被告所涉案件的事实情况作出一致的证明(后来改为对他人提供的证据作出集体一致的认定)。与当时流行的决斗审等原始的司法程序相比,英格兰王室法院采用的这一审判程序一面世就展现出了强大的魅力,因为其采用了在当时看来最为理性的证据制度——证人证言和口头程序。
  无论是作为领主会议对贵族的审判,还是作为当时刚刚出现的陪审团审判,“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对于英格兰的反叛贵族以及英格兰的平民而言,都展现出了一个独特的品质,即二者都能够有效地排出国王对审判的不当干预,做出公正的裁决:
  日耳曼王国早期的国王虽然是王国最大的领主,然而按照日耳曼人的传统,国王仅仅是作为贵族的首领行使其权力。日耳曼人的“王”从未拥有过东方君主那样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诺曼征服之前的英格兰在封建化的进程上远落后于西欧的其他地区,国王按照传统只是作为其贵族们的首领,同领主会议一起行使权力。国王无权避开领主会议分封新的领主,也无权避开领主会议剥夺贵族的爵位和领地。某一领主是否被认定有罪,是否应该被剥夺爵位和领地,不是由国王而是由领主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这就是英格兰所谓“王在议会”的传统。领主会议这一决策体制抑制了英格兰王权的专制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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