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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及其法律意义——以中国近代民商事习惯调查为中心

   转引自纪坡民:《历史与民事习惯》,载人民网,《观点》第51页。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899页。 
   《大清民律草案》奏折,修订法律馆刷印。 
   《中华民国民法》第一条,民国十八年颁行。 
   刘清景主编:《新编民事法规判例解释决议全集》,大伟书局(台北)1988年版。 
   刘清景主编:《新编民事法规判例解释决议全集》,大伟书局(台北)1988年版。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903—904页。 
   参见张生:《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218页。 
   张家镇等编纂:《中国商事习惯与商事立法理由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7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馆藏《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报告书目录》之序言。 
   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上海)1936年版,第74页。 
   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上海)1936年版,第329页。 
   北洋政府《司法公报》第242期,第2页。 
   《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之“凡例”。 
   《大理院四年上字七七一号判决》“理由”部分。 
   《大理院四年上字二二四二号判决》“理由”部分。 
   爱德华·汤普森(Edward Palmer Thompson):《共有的习惯》,沈汉、王加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7页。 
   参见赵娓妮:《国法与习惯的“交错”:晚清广东省州县地方对命案的处理》,《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转引自瞿同祖:《清代地方司法》,载《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 
   赵娓妮:《国法与习惯的“交错”:晚清广东省州县地方对命案的处理》,《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第506页。 
   赵娓妮:《国法与习惯的“交错”:晚清广东省州县地方对命案的处理》,《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第508页。 
   《广东省调查诉讼事习惯第一次报告书》“第三款”潮州府朝阳县报告,转引自赵娓妮:《国法与习惯的“交错”:晚清广东省州县地方对命案的处理》,《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参见汪辉祖《佐治药言》书中“须体俗情”一节,转引自滋贺秀三、寺田浩明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 
   据统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征求意见稿)只在总则第63条,物权法7985112条合同法2226606192125136293条中规定或者吸收了习惯。有学者认为,作为财产归属法,物权法的地域性很强,应更多地体现本土资源,大量吸收民事习惯。参见渠涛:《中国民法典立法中习惯法应有的位置——以物权立法为中心》,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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