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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及其法律意义——以中国近代民商事习惯调查为中心

   粱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埃尔曼(Henry W.Ehrmann):《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3月版,第4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 
   参见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6月版, 
   参见吕美颐:《近代中国民事习惯在稳定家庭方面的社会功能》,《郑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黑格尔:《历史哲学》(中译本),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04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1996年版,第55页。 
   以上参见李建华、许缘中:《论民事习惯与我国民法典》,载王利明主编:《民事法律科学研究文丛1》/中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34页—136页。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戴炎辉:《中国法制史》自序,三民书局印行。 
   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9页。 
   苏力:《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第33页。 
   田涛:《本土民法的素材》,载《第二法门》,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75页。 
   田涛:《本土民法的素材》,载《第二法门》,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76页。 
   参见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版。 
   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页。 
   参见杨立新:《民事习惯理应成为判决的依据》,载正义网2001年12月19日。 
   谢鸿飞:《论民事习惯在近现代民法中的地位》,《法学》1998年第3期。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699页。 
   胡旭晟:《20世纪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序言第2页。 
   淸末的商事习惯调查多由各地各种商会组织来负责承办。 
   北洋政府《司法公报》第242期,第1页。 
   据《湖北调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科目》所记载的调查目录和报告书样式得知。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馆藏《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报告书目录》。 
   参见胡旭晟:《20世纪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序言。 
   引自北洋政府《司法公报》第232期之《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叙》(汤铁樵撰)。 
   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上海)1936年版,第379页。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753页。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756—157页。 
   参见胡旭晟:《20世纪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序言第7页。 
   胡旭晟:《20世纪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上),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序言。 
   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北:大中国图书公司1976年版,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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