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和耕作权人已经转化为市民,解决了社会保障问题,那么上述流转限制就变得毫无意义。
第二,全部的流转权。
对于其他形式的农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该允许权利人采取任何的流转方式,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彻底体现物尽其用的方针。当然,这需要首先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调查。
4.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为防止农村的资源为资本通过市场经济所掠夺,我们有必要采取一定的方法予以引导。实践中,始创于广东南海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中国农村的社区股份合作制1993年起于广东南海,1997年以后在广东省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范围内推行。1993年广东因此引起的农民“上访告状”曾经占上访总数的46%,在经过多方努力之后,最终形成了这种以合作制为名、以按股份分享土地资本化收益为实的财产制度。[28]社区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把社区内包括土地在内的集体净资产全部折股量化给社区内全体成员、农民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财产制度。这一方式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实际使用权的三权分离,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整体竞争力。这种经过实践检验的流转方式,有必要予以进一步推广。
【注释】 中国当代农村的承包合同并不仅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租佃契约,它实质还是一种治理方式,并体现着一种总体治理模式的转型。参见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80年代以来中国基层法院对农村承包合同的处理》,《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关于三农问题两个矛盾的论述,请参见温铁军:《三农问题与世纪反思》,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
苏志超:《比较土地政策》,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3页。转引自杨一介:《中国农地权基本问题》,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15页。
参见陈小君主编:《农村法律土地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参见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杨一介:《中国农地权基本问题》,中国海关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