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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四)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逐步下降
  目前中国的农地承担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就是让土地,确切地说是农民自己(部分情况下是集体)而不是国家,来承担农民的生老病死。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化的深入,土地的社会保障作用已经逐渐式微。小农经济的土地经营收入很难满足一个家庭的日常开支,特别是在医疗和教育等费用激增的背景下,很多家庭已经入不敷出,农民子弟的教育费用必须以助学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务农逐渐不再是中国农村青壮年劳力的第一选择,进城打工或者出国打工等方式成了一些地区农民获取生活资料的基本途径。
  三、完善中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由于农村土地制度本身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处理不好就可能威胁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人民的福祉。尽管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若干问题,但是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必须在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为前提进行制度建构。物权立法迫在眉睫,建构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具有迫切性。
  我们认为,强调土地的社会保障和土地的规模经营是完善现有农地制度的两个基本指导思想。而具体的法律对策则应该是建立以农村土地使用权——农村用益物权为核心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
  (一)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用益物权的良好制约机制
  1.集体土地所有权对用益物权的制约
  我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优于作为用益物权的农地使用权:第一,农地使用权人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二,农地使用权人长期闲置土地、撂荒的。第三,使用权人不当使用土地,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的。比如说,农地使用权人掠夺性开垦土地,应该对土地歇耕的时候而不歇耕,没有尽到地力维持的义务。第四,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需要征收土地的。比如说,三峡移民、修建国防铁路这样涉及到国家利益的情况,或者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况。
  2.农地使用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约
  目前农村土地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就是如何防范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农地使用权的不法侵害。为防止发包方对承包方权益造成损害,在以下几种情形农地使用权优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对其限制:
  第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第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第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第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八,剥夺、侵害入赘男子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针对具体情况决定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1.经济发展状况应该作为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考虑因素之一
  从实地调查来看,中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如江浙地区;而是中部和东北经济发展相对均衡地区,如湖北和湖南地区;三是中西部的贫困地区。[18]
  我们认为,当前中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流转范围和程度有必要基于此种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设定不同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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