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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中国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几点思考

  正因为如此,我们农村的土地制度就开始进入第四个阶段,从《农村土地承包法》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可以被认定为物权,但这个物权的权能并不健全。
  从第三个阶段开始,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逐渐形成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等为组成部分的农地权利体系。
  二、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
  学者将土地问题归纳为如下几个类型:土地面积小、人口压力大;权益分配不公平;利用现状不合理。[3]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是中国目前农地制度都面临的。我们认为,当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主要有如下几个表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
  我们认为,目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诸多问题都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所导致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相应的田野调查中获得相应的认识,根据陈小君等的调查,在430份有效问卷中,针对“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这样一个问题,60%的农民选择属于国家的,27%的农民选择属于村集体的,7%的农民选择属于生产队(小组)的,5%的农民选择属于个人的,5%的农民选择属于其他人的。其中,认为“耕地属于国家的”的情况比较均衡的分布在各调查地点。[4]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为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但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呈现“虚化”状态。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者名存实亡。[5]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组织,但事实上它是基层政权在农村的延伸。[6]在很多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着混同的现象。我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都可以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7]而这似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村民委员会,乃至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小组长,都有可能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为自己谋取利益。甚至国外研究中国的学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点。[8]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实现了对中国乡村政权进行有效管理的同时,也极大的异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事实表明,农村基层政权往往会向集体组织成员摊派不合理的费用,降低土地的收益,进一步破坏私权的权能,最终有可能危害整个社会的稳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状态不稳定[9]
  有的调查表明,实行土地承包之后,近70%的被访问农民回答自己的土地做过调整,其中40%的人选择“做过微小调整”。[10]也有的调查发现,对土地承包权,大约有30%的村庄一直没有调整,这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20%的村庄调整较大;30%的村庄实行微调,但不影响农民的稳定感;另外20%的村庄的调整影响农民的稳定感,挫伤农民投入的积极性。[1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状态不稳定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导致农村土地发包权事实上掌握在农村基层组织手中,集体成员的权利边界因此而变得模糊,进而容易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呈现出不稳定的权利状态。
  第二,人口的变化可能导致承包农地进行调整。这种情况突出的表现为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相应机关所重视。比如,中共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委文件(镇委〔2005〕25号)《关于闲林镇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就明确提出:“坚持依法维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主体地位,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农户,在30年承包期内,土地承包关系应保持稳定,要切实改变因人口增减而不断调整土地承包关系的状况,做到‘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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