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侦查机关是否被告知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
在此问题上,24.3%的犯罪嫌疑人未获告知,在未获告知的这部分人中,有16.3%的人表示不知道自己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在获得告知的被调查对象中,52%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告知的;23%是在被侦查人员第二次讯问时告知的;另有5%是在更晚的时候被告知的。
3.关于侦查人员在告权后的解释情况
《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侦查人员告权后的解释义务,但是如果不告知律师所能提供的具体帮助,犯罪嫌疑人很难做出适当决定。在此问题上,71%的犯罪嫌疑人没有从侦查人员处得到有关解释,而且有的侦查人员在告诉犯罪嫌疑人可以请律师后,还表示“你请也白请”。
4.关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请律要求的反应
对此问题,接受调查的人员中有40.1%回答说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认的请求没有什么反应和行动,只是记录在案卷中;17.3%回答说侦查人员答复说“你的案子判不了多久,没必要请律师”;12.2%反应受到侦查人员的训斥,如“你以为这是香港呢?这是公安局,电影看多了吧?”;12.2%被要求先老实交代,等过些时候再请。
三、我国讯问程序中侦查机关告知义务的重构和完善
通过以上从规范和实证两个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讯问中侦查机关告知义务的制度设计存在较多的问题亟需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完善:
1. 告知内容的完善
除了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之外还应当告知其所涉嫌的罪名以及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更重要的是,以上内容的告知必须以犯罪嫌疑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做出。以此避免敷衍性告知,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对案情有一个必要的知悉,从而及时选择行使诉讼权利,组织起有效的自我辩护和律师帮助。
2. 告知时间的提前
根据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通行标准,侦查人员应当在开始讯问前即履行告知义务,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讯问阶段对自己受到犯罪调查的原由和享有的诉讼权利都保持一个清醒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做出有针对性的供述或辩解,及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而不是等到第一次讯问结束之后才知道自己有这些知情权和诉讼权利而后悔莫及。
3. 确立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序性制裁
讯问中侦查机关告知义务之规定属于义务性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规定违反告知义务的程序性制裁措施,把违反告知义务而获得的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畴,赋予告知义务以必要的制度刚性,遏制和消除侦查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心理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