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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程序中侦查机关告知义务研究

讯问程序中侦查机关告知义务研究


宋云涛;吴如巧


【摘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恰当的告知,是犯罪嫌疑人之程序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讯问程序中侦查机关告知义务之内涵主要包括:告知的时间、对象、内容以及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讯问程序中侦查机关告知义务之法理就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履行侦查机关之诉讼照料义务、推进抗辩式诉讼程序。从规范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在告知时间和内容的制度设计上还不完善,司法实践中不告知、晚告知和敷衍性告知的现象普遍,因此,亟需对我国讯问程序中侦查机关告知义务的制度设计进行重构和完善。
【关键词】讯问程序;告知义务;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诉讼照料义务
【全文】
  一、讯问程序中侦查机关告知义务之内涵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是指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之前有义务以合理的方式及时的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对其的任何指控及相关的诉讼权利。在刑事诉讼中,为强化人权保障及体现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各国法律及国际司法文件普遍规定了讯问中侦查机关的告知义务。
  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就是著名的羁押讯问告知规则,根据该规则,警察必须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陈述前向其告知以下内容,“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以并且将会在法庭上用来反对你;你有权与一名律师商谈一下,并且在审讯你的时候由律师陪同在场;如果你没有律师,并且希望有律师代表你,将会免费给你指定一名律师。你愿意现在跟我们交谈吗?”只有在该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了解该警告的内容,并自愿放弃沉默权时,警察才可以开始讯问。英国的《法官规则》规定:“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口头告知被羁押的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C5. 1也规定:“所有被警方拘留的人,必须被告知他们在任何时候都有权以会面、书信或电话的方式与其律师取得单独联系”。在犯罪嫌疑人被押至警察局后,羁押官要向嫌疑人书面告知其诉讼权利,包括将其被捕的情况告知某人、允许秘密地会见事务律师,以及无力委托律师将获得免费的律师帮助等等。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之《实施细则三》规定警察在讯问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拒绝回答提问可能产生的不理利后果。此外,加拿大的《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大宪章》第10条也对权利的告知做出了详细规定:“被逮捕或拘留的任何人,有权毫不迟延地委托和指定律师,并且他应被告知这一权利。告知的时间在警察开始讯问之前,并且警察应确保犯罪嫌疑人理解这一权利;假如犯罪嫌疑人不能理解这一权利,警察应与其作进一步的沟通,如对这一权利作进一步的解释或者提供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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