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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的反思

  三、法人人格:各种学说的归宿点
  法人制度和法人理论主要是在近代发展起来的。法人理论的争论是近代法学上最大的争论之一。主要产生了三种代表性的学说,即法人拟制说、法人否定说和法人实在说。[4]
  法人拟制说在罗马时代的法学家那里已经产生,后来由萨维尼等人发展、完善。这一理论从法律虚构的人格出发,认为法人不过是法律所拟制的人,只是因为适合法律上的目的而被认为具有人格。这一学说对近代法人的建立影响较大,但后来遭到了许多强烈的批评。批评者指责法人拟制说在意思能力和团体的侵权行为等问题上缺乏说服力。法人拟制说在很多学者看来已经过时,但实际上,该学说的合理之处也为一些学者所推崇。如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江平教授认为,法人的许多制度内容,只有深入到法律思维中,才可以得到清晰的理解,从而支持法人是立法构造而成的观点。[5]的确,在英美法国家的公司人格理论中,公司为法律虚构的实体的观点仍然十分盛行。[6]
  法人否认说彻底否认法人的存在,把法人还原为一种多数人的集合或财产,认为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东西。布林兹、耶林、赫鲁达等人为该学说的倡导者,尽管各自的主张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基本上都认为法人只是借助法律技术而形成的形式上的主体。法人实在说则提出,法人概念和法人制度与自然人概念和自然人制度有相类似的实质理由,法人不是杜撰的,它以社会现实的有独立价值的实体为依托,法律规定法人,是因为社会现实存在具有独立功能的共同体或团体,这些团体必然使法人概念得以形成。这就是说,法人具有实在基础,是适合于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组织体的法律表现。德国学者基尔克等人甚至更进一步提出法人有机体说,认为法人本质上是自然有机体或社会有机体,是真实而完全的人。作为自然人,它的有机性在于具有个人意思这一因素,而法人也有得以成为有机统一体的意思因素,即具有不同于个人意思的团体意思。法人实在说在现今世界有着十分众多的支持者。
  上述有关法人人格的理论,尽管存在很大分歧,但在目的上似乎是共同的。那就是,法人是一个民事主体。法人否认说虽然否认法人的存在,但仍然承认了法人形式上为民事主体的地位。而透过法人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之间的争论,不难发现,这一争论是建立在法人为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这一基础之上的。两者的分歧只在于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究竟是如何产生的。由此可见,有关法人的不同学说,并不是旨在探讨法人是否为民事主体,而是在讨论法人为什么是民事主体、是如何成为民事主体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学说无非是落入了注释法学的窠臼。当然,在这里并不是否定这些争论的价值,而是试图说明这种争论背后所隐藏的一种价值趋向,即法人作为与自然人相对立的一种民事主体,是现实的需要。至于如何评价这些学说,似乎已经不那么重要了。
  四、向二元结构的发难:以合伙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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