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在理论上,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是相互区别、互不交叉的概念,但在实践中,三者之间又有着紧密的联系。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我们前面所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从狭义角度而言的,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包括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还包括了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其次,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之间往往又是相互转化、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垄断经营者总是会有利用其经济优势支配市场、限制竞争的冲动,另一方面各种限制行为实施的后果是进一步巩固和强化相关经营者的垄断地位。正是基于二者之间的这种联系,往往将垄断行为作广义理解,既包括通常所说的垄断行为,也包括限制竞争行为。与此相对应,
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绝对的界线。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既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也对不正当竞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实际上包含了对垄断和限制竞争两类行为的规定。由于
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宗旨和价值目标上有关较大的差异,通常情况下,多数国是将
反垄断法与反限制竞争法合为一体,统称为
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由此,现代竞争法的体系包含两个部分内容:
反垄断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维护着市场上的自由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机制。本书也采用此体系,将竞争法分为
反垄断法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两大部分,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由
反垄断法统一调整。
【注释】冯必扬著:《现代竞争》,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5、16页。
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241页。
邱本著:《经济法通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吕明瑜著:《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在现代竞争法中,基于限制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通常将反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并入反垄断的法律制度之中,从更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
反垄断法。
虽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德国大多数州开始把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作为一门考试课程,把二者合称为“广义的竞争法”,但到目前为止,德国的大多数学者仍然不把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限制竞争法放在一本书里来论述。参见王晓晔著《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王学政:《对竞争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7(3)。
吕明瑜著:《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第60页。
吕明瑜著:《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