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二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宏观调控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践中的作用和优势也越来越凸现。各国纷纷通过综合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并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和宏观调控立法体系。宏观调控法在各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出现了取代市场规制法而上升为各国经济法核心的趋势。但市场规制仍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之一,市场结构调整和市场行为规范仍是经济法的基本任务之一,竞争法也仍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法律,仍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居于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地位。
(二)竞争法的体系
竞争法的体系,是由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竞争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进行控制、管理和协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从其所规范的反竞争行为的类型来看,主要包括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之相对应,竞争法也就包括了禁止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反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
竞争法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称之为
反垄断法。竞争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其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或排斥竞争的反竞争行为。这样的行为实质性地阻碍了竞争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成为了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此外,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垄断有行为与状态之分,而通常单独使用“垄断”一词时,往往既指垄断行为,也指垄断状态。在某些情形下,单独的垄断状态也会产生限制或阻碍市场竞争的效果,所以竞争法也将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阻碍的垄断状态纳入其调整范围。而竞争法而调整的垄断状态一般专指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情形。当竞争法调整垄断行为和对竞争产生实质性阻碍的垄断状态时,被称为
反垄断法。也就是说,
反垄断法是竞争法律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
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行为,反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称之为反对限制禁止法。所谓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或者若干经营者通过协议联合的方式排斥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合法利益的反竞争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实质性地限制了市场上的有效竞争,抑制了竞争机制对市场及资源配置的调节功能,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最终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反对限制竞争行为是现代竞争法中一项重要内容,各国竞争法均对这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规制。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通常被称作反限制竞争法,作为是竞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称之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及商业道德的手段所从事的反竞争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应有的竞争优势和竞争机会,不仅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窒息了市场经济的活力,阻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以,各国都通过竞争立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通常被称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竞争法的组成部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