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六章 竞争法(一)

  作为一种市场机制,是一种连续的“创造性的破坏过程”,其的功能具有双重性,既有积极参与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竞争这种二重功能,既是竞争运动规律的客观反映,也是国家运用政策和法律对其进行调控或规制的依据。
  从积极的方面来讲,竞争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优化资源配置。资源的稀缺性与需求的无限性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如何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是所有政府、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关注的问题。竞争通过其优胜劣汰机制,让人们发现优胜的地区、优胜的产业、优胜的部门,从而有意识地使资源流向优胜者,调整和优化市场结构,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佳配置。第二,推动技术创新。对于市场主体来说,竞争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为了取得竞争的胜利,企业保有不断改进技术,采用新工艺,研发新产品,以提高自身竞争力,争取竞争优势。第三,增进消费者福利。竞争的压力迫使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价格,增加产品品种,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从而客观上惠及消费者。第四,促进生产力发展。竞争的压力推动着生产经营者努力改进技术,强加科学管理,关注生产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推动生产力来断发展。同时,竞争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淘汰过时的生产力和激励新兴生产力的过程,优胜劣汰的结果使社会生产力不断更新和进步,使社会生产力始终处于经济发展的前沿。
  从消极的方面来讲,竞争的功能主要体现在:第一,导致垄断出现。竞争必然引起资本的积聚和生产的集中,而这种积聚和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走向垄断。而垄断又是竞争的天敌,一旦形成,它又会反过来排斥和扼杀竞争,损害市场调节机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二,造成资源浪费。竞争带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特征,竞争的结果除了优胜劣汰外,也有可能导致生产严重过剩,造成资源浪费。此外,由于市场主体的唯利性,往往会出现无序竞争或过度竞争的情况,此时导致的资源的浪费更为巨大。所以,竞争作用的发挥常常是以巨大的资源浪费为代价。第三,破坏社会秩序。竞争并非天生有序,恰恰相反,自然状态的竞争具有明显的逐利性特征和强烈的排他性倾向,这就使竞争者具有以自我保护、自我发展、克敌制胜为目标的蔑视或破坏既存社会秩序的倾向。[5]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竞争行为,不仅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无序,也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由于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长期下去就会导致富者更富,贫者更贫,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给社会秩序带来不稳定因素,甚至直接造成社会冲突。
  竞争是天生的“两面派”,是一种连续的“创造性的破坏过程”,既有积极的功能,也有消极的影响。其在发挥着竞争的积极功能的同时,本身也隐含了“毁灭竞争的种子”,只要有竞争的存在,就会有各种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等反竞争行为的存在,二者相伴而生,此消彼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国家制定法律规则和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张扬其积极功能,抑制其消极影响,引导和保护市场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二、竞争法的概念与立法模式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