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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极端事件看现代医患关系法治化

  按照一般的乐观情况,其实这名男子只要签下自己的名字,无非是多负担些医疗费,而热心的群众和医院已经答应帮助他们度过经济难关。从网上发表的视频看,他对妻子的死似乎并没有过分的悲痛。所以,如果经济因素和对后果的恐惧不那么显著,那他行为的另外一种可能动机就变得突出起来:他坚信妻子的病是小病,无须大治,只要吃点药就好。在他看来,如同大部分国人的认识,感冒是小病、生孩子自己在家就可以生。所以,他无论如何不会相信医生的话。
  眼睁睁看着可能获救的病人死去,无论如何都是件极其悲惨、残酷的事情。何况现在是个讲究尊重和维护人权的时代。
  有的人因此骂她的丈夫。认为他起码不够明智、不够果敢、不够人道。要知道,当时情况下,不手术,孕妇死亡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而手术则还有大半的活命可能。虽然手术的成功概率并不很高,但面对百分之百的死亡威胁,毕竟显得非常宝贵,值得冒险。应该说,这名丈夫的决定确实错了。
  有的人因此骂医生。骂医生见死不救,有悖职责和良心。如果事情真如现在新闻报道所写的那样,医生已经做了应该做的抢救准备,同意减免费用,明确告诉手术风险并反复劝说实施手术,还请警察查明他们的夫妻身份以确认男子是否有签字权。那么,医生是不该挨骂的。很显然,在清醒的病人曾经拒绝及其清醒的丈夫一直拒绝手术的情况下,医院和医生确实无权实施手术救治。只要承认我们还是个法治社会,就必须坚持这一点。
  有人因此骂医疗手术签字制度是个忽视生命权的冷血制度。这很可能是个未免有些武断的结论。因为,从制度设计的目的上说,国际上通行的医疗手术签字制度并不是为医院推卸责任的制度,而是为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当然,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患者一旦享有疾病及其医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就必然地要相应承担自我决定所产生的后果。如果个人感到很难承担,就需要医疗保险、医院强制决定权等制度来加以补充。而本事件中的孕妇缺乏医疗保险,法律缺乏医院强制决定权制度,无疑是导致悲剧的客观原因之一。
  这个事件再次把当前突出的医患关系问题提了出来。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医院或医生的道德责任究竟应该截止到哪里?有评论认为,医院应该抛弃僵硬的制度而履行高尚的、人道的道德职责。但是,这种观点对于法治社会却是弊大于利的。因为,抛弃医疗手术签字制度,实际上等于法律把患者的医疗决定权和风险完全地赋予医院和医生,这可能会有利于医院及时救死扶伤。但同时,也将无法防止医院可能滥用权利危害患者,也将使医院因为害怕医疗风险而趋于消极。实际上,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医疗制度正是医疗决定权和风险由医院完全包揽型的,这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病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医疗纠纷不断、医患关系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法治环境和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医疗制度不能这样。法律要平等地对待每一类社会关系的双方或多方,任何一方都必须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医患关系也是如此。因为技术不足导致的医疗风险和医院故意危害患者的危险同时客观存在,医疗手术签字制度在防范后一危险的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把技术不足导致的医疗风险分担给了患者。而医院在其医疗决定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却不再承担医疗风险,而只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而患者所承担的医疗风险,又可以通过社会和商业医疗保险进行分担。这样的法律责任分配,完全是公平合理的,因而也是符合道德的。
  法治社会也绝不是冷血的。从法治的角度看,这个事件其实主要暴露了医疗制度关于患者手术决定权的一个漏洞,是法治不健全的结果。医疗制度的目的是保障生命健康。但是,将医疗决定权完全赋予患者或其家属而没有相应的制约,将不能完全保证这一目的。因为很显然,在单方决定的情况下,基于自身种种利益考虑而可能放弃较小的治疗机会,甚至会为了获得财产等利益考虑而谋杀或自杀。因此,有必要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具有知识技术优势的医院和医生一种制约性决定权。比如,当技术上可以实施救治而不实施救治必然导致患者立即死亡,而患者或其家属拒不同意救治的情况下,允许医院或医生立即实施救治,并豁免医院或医生手术失败的法律责任。这才能从法律上保证医生道德责任的实现。否则,让一个道德高尚的医生将不得不面对因违法救治失败所负担的法律责任,无疑是不道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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