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素质、观念与作风问题。“徒法不足以自行”,《
行政许可法》最终是由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行政机关人员来实施,因此他们的素质、观念和工作作风对《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效果的影响不可低估。
(三)当前的任务
《
行政许可法》给我们带来了希望,但自身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为了能真正实现《
行政许可法》的价值目标,当前的任务:
1.对已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进行重新评估。改革开放的过程,同时也是国人思想解放的过程。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由于制定的时代背景不同,指导思想往往也不可避免的带有时代的烙印。例如,1989年10月31日通过的《
集会游行示威法》,众所周知,1989年我国发生了一场政治风波,而该场风波就是由于集会游行引起的,基于此种立法背景,我们就非常有必要,站在今天的角度,重新评估《
集会游行示威法》,看看其是否能很好的贯彻
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适时地对已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重估,在我们这样一个日新月异的国家尤其重要,甚至有必要制度化。
2.在现行法的框架内,充分利用好程序性规范,以程序的公正来确保实体的公正。在前文已经分析过,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虽然法定,但由于法律概念的含义过于宽泛等原因,仍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在所难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积极意义,但法治的目标仍是尽可能地克服法律含义的不确定性,因为法律含义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法律被滥用的危险。而克服这种危险的一种重要方式就是建立一套公正的程序,以程序的公正来确保实体的公正。《
立法法》对立法的程序进行了规范,立法时应当严格遵循其所规定的程序。《
行政许可法》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立法程序,在第
19、
20、
21条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尽管这些规定过于灵活,缺乏刚性和可操作性,但值得重视,应当充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