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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原则

  第四、公共利益原则。在当今的法学思潮和法律实践中,相比于私人利益、私人权利而言,公共利益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获得了优先地位。这种优先地位即使是在私法领域也有一定的体现 ,而在公法领域尤其突出。应该说公共利益原则是行政许可的直接价值追求,行政许可的目的正在于通过行政许可手段的运用,促进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行政许可法》所允许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几乎完全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就成为检验某项许可是否必要的一个直接的重要的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原则所面临的考验及当前的任务
  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原则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可谓宏伟,但由于受到《行政许可法》自身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其能否真正得以实现,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一)、《行政许可法》自身因素的影响
  1.《行政许可法》的法律地位。与《行政处罚法》不同,《行政许可法》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因此,《行政许可法》在行政法的组成体系中,只是一部很普通的法律,算不上基本法律 。对于如此一部普通的法律,寄予太大的意义,对其来说可能是不能承受之重。即便是基本法律,又能如何呢!《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可是劳动教养制度并没有因为他们的生效而立即废除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很多条款与1996年全国人大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相冲突 ,可这并没影响前者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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