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改革与环境正义
但是,所有有意义的问题都必然是镶嵌在我们时代的历史社会结构中的。规划环评立法所代表的整体治理观,是对传统的改革发展模式的一种超越。1978年开始的改革出于经济体制急转型的特殊历史需要,在发展思路上高度强调经济自由的发挥和经济效益的增长,对于外资和民资的环境污染等负外部性采取一种相当宽容的态度。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纲,所转变的只是官员政绩考核的核心指标体系——从斗争性到GDP,在根本思维模式上对于“可持续发展”及“整体治理观”还缺乏系统的概念意识。这种传统的改革发展模式已经得到我们时代的深刻反思,并被概括为片面的GDP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正是建立在对传统的改革发展模式的积极反思与扬弃的基础之上。当然,每一时代有其根本需要和焦点问题,改革三十年所带来的中国的积极发展必须得到肯定,我们的反思不是为了否定改革,而是接着改革往下写,把改革的局面以一种更加平衡和稳健的模式传递下去。
不过,传统的改革发展模式在我们的治理思维和经济发展思维中所造成的历史性烙印是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有效克服的。环境正义作为一种平衡经济发展的社会伦理观念,还没有能够深入人心,及转化为制度和行动。此次规划环评立法的受阻就是一个证据。
环境正义不仅是一种代际公平的关注,它也深刻地影响当代人的实际生活。人与环境的矛盾在工业革命之前并不突出,因为那时的生产力水平根本不可能对巨大的环境容量构成任何实质性的威胁。工业革命之后则不同,生产力的飞速发展直逼环境容量的极限,而自由放任的经济伦理又无法提供任何有效的治理对策,于是一种跨越三权分立结构的独立管制模式兴起。国家有责任提供它所意识到的正义,环境正义的界定和保护本身也逐渐成为政府的共识和责任。作为环境正义的制度化努力,规划环评有原来的项目环评所不可能具有的平衡功能。环境正义不是市场问题,而是市场造成的问题,因此规划环评对于制度化地修正传统改革发展模式的缺陷具有重要意义。以环境保护为契机,我们可以探索一种平衡的治理模式。“平衡”不仅是生态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整体治理观的题中之义。
项目环评到规划环评:从“树木”到“森林”
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并不是不存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安排,一些重要的建设项目也都是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但正如潘岳局长在研讨会上指出的,国家环保总局只有项目环评审批权,没有规划环评审批权。这就容易造成一个个合格的项目导致一种极不合理的地区或产业规划布局。也就是说,在拟议中的《规划环评条例》出台以前,我们国家的环评只是在微观的项目级(Program),没有扩展到中观的规划级(Plan),更谈不上宏观的政策级(Policy),而后两者才是更有意义的“战略环评”(SEA)。这种只重战术不重战略,只重“树木”不重“森林”的环评权力配置及其运作体制根本无法适应一个大国的环境统筹需要。一个单独的项目是极容易包装的,但是一个整体性的规划方案要通过审查则需要综合更加复杂的经济社会指标,特别是区域环境容量。从项目环评到规划环评,背后反映的正是一种容纳更多经济、社会与环境因素的整体治理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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