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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二)——植物人法律问题研究之一

  2.心理学的基础
  心智上的刺激与反应是一种双向沟通,使人成为有灵性的动物。陷入昏迷的脑死亡病人,即使周围充满心智刺激,也无法再作出反应的表示。从精神文明角度而论,一个人如果永远失去知觉,其实他就已经死亡。虽然其心脏仍可跳动,呼吸不止,血液继续流通,但决定生命本质的力量——心智力量却已丧失。(12)植物人的脑死亡或者永久性植物状态,在心理学上已经丧失了人的基本特征,因此可以认定其已经死亡。
  3.伦理学的基础
  现代人在今天越来越重视生命的质量,强调生存的质量和生命的体验。当生存没有意义或者已经成为一种负担的时候,那么结束生命比活得长久更有意义。有时候,在疾病中延长生命,其实是延长一种痛苦的体验,而非生命的快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生不如死。植物人脑死亡或者永久性植物状态,脑已经丧失其功能,从伦理学上说,继续延长他的生命,真的是在继续折磨他。
  4.社会学的基础
  根据传统的死亡标准,在新的技术条件下,采用先进的维持生命系统,固然可以使死亡一再拖延,有时候可以拖上数星期,甚至数月。但病人的生存质量很差,没有康复的希望。在临床实践中,医生还必须使用大量昂贵的药物,以减轻垂死病人身上可能发生的痛苦症状。这种无节制的延长死亡的过程,导致了卫生资源的不合理浪费。据计算,十几年来,特丽的医疗费用累计已达100万美元左右。目前美国约1万名植物人的治疗费用,每年大约在10亿到70亿美元之间。有资料表明,我国一个植物人每年所需的医疗费用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平均每天花费300元至500元,并且时间越长花费越多。因此有人认为,强调生命的权利应该有一个限度,如果维持一个人的生命与整个社会医药资源发生冲突,对其他人是不公正的。
  5.法律的基础
  目前,在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中,已有80个国家承认了脑死亡的标准,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确认了脑死亡是判断死亡的标准,美国、日本等14个国家已正式通过了《脑死亡法》。1996年英国皇家医学会公布的植物人诊断新规则,要求医生只有在患者头部受伤后持续1年以上、脑溢血后持续6个月以上成“植物人”状态时,才能诊断患者进入了永久性植物状态。患者处于永久性植物状态,医生可以要求英国高等法院裁定中止维持患者生命的辅助系统的工作。(13)
  (二)确定植物人法律人格终结的意义
  确认植物人因脑死亡以及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法律人格终结,具有以下法律意义。
  第一,可以结束对已经终结法律人格的植物人的治疗过程,确认其死亡。正如前文所说,这既是对个人生命质量的负责任,也是对社会医疗资源的节省,同时,也能够让已经丧失法律人格的植物人的近亲属解脱沉重的负担。因此,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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