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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人的法律人格及补正(二)——植物人法律问题研究之一

  3.强化监护的监督
  强化监护监督机制,切实保障植物人的利益,在植物人的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植物人由于意志能力的丧失,完全不能表达自己的喜怒哀乐,是弱者中的弱者,因此更需要借助监督机制来保证他们的监护得以切实地贯彻。另外,植物人的监护任务重、耗财大,监护人的怠慢、歧视、侵害等行为较易产生。因此极需要借助监督机制来监督。监护监督人是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的人或机构。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在法律上均设有监护监督人。我国目前没有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学界多主张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监督人。如果由民政部门担任国家监护人,则可以考虑通过上级民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来进行监督。
  4.允许监护人有适当的报酬请求权
  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监护人是否有报酬请求权,这样会造成监护关系中权利义务失衡,不利于调动监护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植物人的监护,往往历时长,耗财大,任务重,设立监护人报酬请求权制度是必要的。监护人获得报酬的来源有两条途径:一是被监护人有财产或有抚养义务人的,由被监护人或抚养义务人支付;二是被监护人无财产的,监护人的报酬可由国家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障机构适当负担。只有使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才有利于充分调动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性,更好地保护植物人的合法权益。
  三、植物人法律人格终结的确定
  (一)确定植物人法律人格终结的基础
  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终结于人的死亡。这里所说的法律人格,是指抽象意义上的法律人格,是民事主体的资格。现代医学确定的死亡标准有全身死亡和脑死亡。全身死亡是传统上对死亡的理解,指心肺功能不可逆地终止。脑死亡是指作为整体的大脑功能的不可逆终止。
  植物人的法律人格终结于人的全身死亡,这是毫无问题的。应当研究的是,植物人的脑死亡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的永久性植物状态,也是其法律人格终结的原因。其理论基础在于以下几方面。
  1.医学的基础
  现代医学表明,人脑是决定生命本质的器官,脑部死亡或永久性植物状态下的脑的主要部分死亡,其他器官功能也将不可逆转地相继丧失;脑死亡不但不可逆转,而且不能使用替代疗法。迄今为止的脑组织移植,只是治疗帕金森氏综合症、小脑萎缩等非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大脑和全脑的移植尚缺少足够的技术支持。尽管美国有人声称在1999年内解决“换头术”的问题,但至今未见有任何成功的迹象。而且,大脑移植的伦理认同更为困难,多数医学专家都已明确表示反对人脑移植的临床研究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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