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构建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补正制度
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能够修正传统监护制度的各项不足,在对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补正上可以发挥更大的优势。我国民法应以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念和具体措施,来构建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补正制度。对此,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以下几点。
1.将植物人直接纳入监护对象
植物人由于脑机能受损,无任何意识活动,缺乏知觉、思维、情感以及无有目的运动的症状,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无力照顾自己的生活和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属于民事行为能力障碍人,应当被列入被监护人范围。但从我国现行的《
民法通则》第
16条和第
17条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被监护人,至于何为“被监护人”,立法并没有给出科学、明确的定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文关怀的增强,诸如植物人、连体人、聋哑人、盲人以及老年人等是否需要监护的问题凸现出来,现行法律规定的被监护人范围显然过于狭窄。另外,申请宣告往往需要花费一定的费用,这些往往是植物人家庭无力承担或不愿承担的,许多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往往置其不顾,由此也损害了植物人的利益。因此,民法应进一步扩大被监护人的范围,除保留精神病人外,还应增设民事行为障碍人,包括老龄者、植物人、连体人等身心残障者为被监护人。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在医学上被诊断为植物人,就成为民事行为能力障碍人,可以自动纳入成年人监护的对象,无须经过法律程序的宣告。由此,既可避免植物人是否可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争议,又可杜绝了自然人进入植物状态后,其民事行为能力在宣告之前的不确定状态,还可以防止因为无人申请而导致的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真实的不稳定状态。
2.引进意定监护制度
引进意定监护,赋予预先指示法律效力,极大可能地维护植物人进入植物状态前的意愿。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本人在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时,对意定监护人赋予本人丧失判断能力之后的有关自己监护事务的全部或一部分代理权的委托合同。意定委托书即预先指示。意定委托人在预先指示时,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注明日期,并由个人及一名见证人签署。但见证人不得为意定委托人的配偶。预先指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称健康护理代表。委托代理人在意定委托人无行为能力时,即可代其作出健康护理决定。在代作决定时,应遵守以下原则:第一,代理人须按意定委托人所作出的明确相关指示行事;第二,若没有明确指示,则找出意定委托人若有行为能力会作出决定的证据已推定他有可能作出的决定,这些推定要立足于其本身意愿、信念及价值观等本会作出的决定。第三,假如无以上相关证据,则根据病人最大利益原则代他作出决定。植物人尽管进入植物状态,从而丧失意志能力,无法对自己的未来行使权利,但他的意愿应尽可能地得到实现。这正是民法尊重个人意志,维护本人权利的理念所在。
意定监护主要的适用范围是老年人的监护,因为人毕竟会老,因此可以事先作出意定监护的预先指示。对于植物人而言,可能很少有人会事先预料到自己会发生植物状态的后果,因此仅就自己植物状态的意定监护作出预先指示,并不客观。但是,如果自然人对于自己有一个概括的意定监护的预先指示,则在其发生植物人状态的时候,就会按照预先指示进行意定监护,因此也是解决植物人法律人格补正的一个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