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在医学上不能等同。精神病人的精神状态尽管有缺陷,但并未完全丧失意识能力,而植物人则完全丧失意识能力,两者不属于同种范畴。同时,精神病人的精神缺陷是属于常态症状,而植物人的植物状态和持续性植物状态只是属于患病状态,只要治疗未终结,他仍属于被接受治疗的病人,法律上将一个正在接受治疗的人直接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值得质疑的。
第三,将植物人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禁治产人,不足以完全保护植物人的利益。首先,植物人处于植物状态或许是短暂性的,或者是永久性的。无论其处于何种状态,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的是,他始终处于被治疗状态,完全依赖他人或社会的供养和扶持,而且生命维持所需的开销非常庞大,并且是植物人监护的最核心内容。这一方面造成了植物人的监护人要长年累月地进行照料,因而付出巨大的体力负担;另一方面又要承受高昂医疗费的经济压力。这与对普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具有极大的不同。其次,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制度的监护内容往往侧重于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抚养、教育等,而植物人的监护则侧重于对植物人的健康护理,特别是要为植物人的医疗救治、保留或拔除生命维持器等事关植物人生死大权的事务代作决定。若以现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来补正,不仅不利于保护植物人的利益,也给植物人的监护人的利益带来极大损害。
第四,植物人的预先指示得不到执行。植物人的案例提醒我们,在没有当事人预先遗嘱的情况下,作出关于当事人人格权利的某种决定是相当困难和缓慢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自己不能作出决定,人们却无论如何必须作出决定。资源的短缺、急救站的花费、患者的最佳利益、其他价值观念的问题等,都可能被提出来,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但所有文化和传统都认同对待个人不应违反其意愿,亦即应取得其个人的同意。因此,预先遗嘱是最权威、最方便的做法。欧洲理事会于1999年通过了以下的建议:议会全体大会“建议部长委员会鼓励欧洲理事会的成员国在各方面尊重并维护末期病人或垂危病人的尊严”,“方法是在保障末期病人或垂危病人的自决权利的同时,亦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一名现时是无行为能力的末期病人或垂危病人所作出的拒绝接受某种医治的预前指示或生前预嘱得获执行”。(11)
但我国现有法律却没有给预先指示以法律效力,按照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事务由监护人决定。这就使得涉及植物人健康护理的重大事项无法顺利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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