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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转股”若干问题的思考

  (二)“债转股”的实施程序
  (1)确定“债转股”受惠企业的名单。
  “债转股”并不适用于所有负债率高的企业,是有严格限制的,其适用的企业范围十分狭窄。它仅适用于那些设备先进、内部管理科学、产品适销对路、负债率高但具可复活性的国有大户型企业,只有这样才能使银行的资产得以保障。否则,不仅不能减轻企业到期还本付息的沉重负担,反而会加重其利息负担,给银行造成新的呆坏账,这显然直接违背了“债转股”所要追求的价值目标。
  (2)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
  “债转股”在我国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后将企业债权转为股权的,而不是由银行持有由债权转化来的股权。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施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办法实施”。因此,除非修改法律,否则银行在中国便不能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也就不能持有企业股权。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从各大银行分离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由它们收购银行的不良信贷资产,进而将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后,以大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决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后,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资本运营,不仅可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解决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问题;而且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非常密切,它可以在协调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资金的重新配置,从而大大加快国企改革和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步伐。
  (三)“债转股”的几种实施方案及其分析
  其一,有的学者提出“银行—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设想”,即通过在银行、企业、中央财政三者间变动债权、债务关系来实施。其具体作法是由中央财政向中央银行贷款,然后以专用支票方式拔给企业,企业再将此拨款返还给其贷款的专业银行,专业银行再返还给中央银行。通过转换,企业债务转为中央财政债务,但并没扩大信贷总量。然后,将财政债权转换为股权,由财政部等投资主体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参与企业经营、进行资本运营,并对其进行监督。
  其二,有的学者提出“企业银行重组基金的设想”,即为了解决银行的呆坏账及资金不足等问题,而通过设立“政府信托基金”的办法来解决,以使银行先于企业恢复活力。其具体作法是由“企业银行重组基金”向银行发行债券,以冲减银行的呆坏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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