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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解释法律

  (二)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的矛盾
  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拥有法律解释权,这在《决议》中能找到法律依据。或许早就知道它们的解释会发生冲突,该决议还专门强调两院解释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显然,全国人大常委会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同等的法律解释权,这不仅是对法无二解原理的违背,也使得人民检察院得以挑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控诉和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检察权到底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至今一直受到质疑,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检察解释居然可以对抗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审判解释,有公诉权干扰司法权的嫌疑,这不仅在逻辑上讲不通,而且对司法公正也有隐患。
  从实践层面上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握有法律解释权,但它们做出的解释只在本系统有效。人民法院在法律适用中对检察解释往往不予理睬,最多只是参考,而检察院又往往按照检察解释进行立案、侦察、起诉和抗诉,这就带来司法解释的混乱,同时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采用了不同的诉讼规则,必然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同机关对同一法律作不同的解释,背后可能隐藏着各自的部门利益。它们往往会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解释法律,进一步加剧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破坏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难怪《决议》专门规定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若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遗憾的是,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中出现的分歧往往不是也不大可能是原则性的,因为它们都是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含义进行解释,在非原则性的细微之处才会有分歧,所以也很少分歧到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地步。由此看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个最高等级的法律解释主体对司法解释的混乱局面似乎也起不到多大的改善作用。
  同时,已经有人认识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皆拥有法律解释权,但二者的权力来源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法律解释权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而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没有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权,倒是《决议》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解释权。从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权来自于全国人大的直接法律授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解释权来自于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一个转授权,这种转授并不具有法律依据。[2](P33—34) 而在学界,要求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解释权的呼声早已有之。“这里的道理在于,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司法权的最主要部分,在案件审理上拥有最后的发言权,如果检察机关做出的解释法院也必须执行的话,便可能危及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1](P46) 检察院可以通过阐明法律的精神和应有之义说服法院。
  总的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握有法律解释权既缺乏法律依据,又在法律实践上行不通,在我国法治建设突飞猛进的今天,越来越显得不伦不类,与审判解释的矛盾日益突出。
  (三)立法解释与立法的矛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2年通过的《宪法》在第67条明确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职权,于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又重申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在第47条强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这使得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立法解释在我国的法律解释中处于显著地位。从法律的规定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垄断了法律解释权,而当其他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发生冲突难以适用时,最终又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者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时地根据社会发展对法律作出与时俱进的解释,弥补了法律的许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律的缺陷,对法律的完善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是,建议取消立法解释的呼声由来已久,其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第一,根据哲学解释学原理,作品一旦完成,作者便死去了,包括作者在内的任何人都成了读者,作品的意义应当由读者来阐发。就法律来说,法律文本的作者是立法机关,但法律文本一旦出台,就与立法者脱离了关系,包括立法者在内的所有主体都成了法律的读者,即使立法者作出解释也只能是以读者的身份进行的,其“立法解释”是不成立的。至于在法律解释中探究立法者原意的“主观说”更是无稽之谈,因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立法者作为一个机关,是由多人组成的组织,其“原意”是不存在的。第二,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责是向社会输出规则,当法律文本制定出来之后立法者的使命便完成了,对法律意义的说明只能由其它权力主体来完成。“立法机关创立法律后,不能经常地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否则便会因破坏法律的稳定性而使法律失去生命。”[1](P44) 我们很赞同这两点理由,同时还认为,法律需要解释的原因主要是法律的抽象性概括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用语的专业性和模糊性、法律的僵化性和漏洞等,而这些原因分析起来都属于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有在法律适用中才会产生解释的需要,与立法机关的职权并无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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