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隐私是客观事实。无论隐私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的内容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
隐私的客观性告诉我们,隐私是客观真实的社会存在。社会舆论、国家法律或其他规则可以对特定隐私作否定性的评价,但无法否认它的存在。
隐私的分类及意义。
从隐私的种类来看,我们可以将隐私分为个人事务、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三种。对此,学术界几乎没有争议。
1.根据隐私的外在表现形式,可将隐私分为抽象的隐私和具体的隐私。(1)抽象的隐私是指隐私内容是由一些数据、情报等形式所形成的,如日记内容、女性三围、通信秘密等。(2)具体的隐私是指隐私的内容能够以具体形状、行为等形式表现出来,如身体的隐蔽部位、婚外性行为、夫妻生活等。将隐私分为抽象的隐私和具体的隐私,可从事物自身存在的特点方面界定对隐私客体的保护范围。例如女性的三围,只有将特定女性三围的具体数据传播或公布出去,才能构成侵权。如果仅作状态性或形象性描述,则不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至多只能是以侮辱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2.根据隐私的性质,可将隐私分为合法的隐私与非法的隐私。(1)合法的隐私是指符合法律明文规定和社会公德的隐私。例如,《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将隐私定义为:隐私即秘密,是指尚未公开的、合法的事实状态和一般情况。如果已经向公众公开或向无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公开,即不属于隐私。(3)(2)非法的隐私是指违反法律明文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隐私,它又可分为违法的隐私、一般违规的隐私和法不调整的隐私。广义上的违法的隐私是指违反基本的实体法的强行性规定及一般的公共道德的隐私,包括:严重违法即犯罪的隐私,一般违法包括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隐私,轻微违法的隐私三类。狭义上的违法的隐私是指违反基本的实体法的强行性规定及重要的公共道德的隐私,包括严重违法的隐私和一般违法的隐私两类。鉴于通常所指的违法仅指严重违法和一般违法,而不包括轻微违法,故违法的隐私也应限于狭义的违法的隐私两类。
法律本是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一般情况下不调整人们的道德行为。但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法律无不对该社会通行的重要道德准则予以调整,以保障其根本利益。中国的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同样也调整着重要的社会主义公共道德。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序良俗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故违反重要的社会公德的行为必定是违法行为。因此,任何隐私如果严重违反公序良俗,都不可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轻微违法行为构成的隐私如偷拿几块煤球,一般违规行为构成的隐私如清洁区内吐痰,法不调整的行为构成的隐私如亲朋交往等,都不属违法的隐私。市民社会只是将其视为一般道德行为的范畴,故由此构成的隐私,仍应属于隐私权的范畴,法律应予保护。将隐私划分为合法的隐私与非法的隐私,可从性质上界定法律对隐私客体的保护范围。哪些隐私应受保护,哪些隐私应受制裁,是由隐私客体是否违法及违法的程度所决定的。
隐私的内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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