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清算组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由于清算组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权承担民事责任,故不能成为民事主体。
《
公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七)项的明确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说明清算工作,包括起诉、应诉均是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即已消灭,即该企业法人已成了不存在的事物,清算组的代理权势必失去了承载主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企业法人主体不存在,清算组又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那么清算组在清算范围内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清算组以什么地位参加清算活动?清算组的代理基础是什么?这些在法理上都是无法回答的。
7.实际上,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事由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因两年未参加年检这一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下年当企业法人又参加年检并符合年检条件时,该企业法人的经营权自行恢复,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一点也可以说明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企业法人立即消灭的程序。
四、 几点思考与建议
通过从法学理论、逻辑学理论等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我们已有了明确的认识,但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上,还远远不够,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况,统一审判行为,亟待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方法严格规范,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解决,下边是笔者通过对该问题相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是该企业的唯一合法代理人
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公平、公正。要实现公平,公正这一目标,首先要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因此,程序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企业法人的解散程序中,清算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完成该程序的机构是清算组织。各类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均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可以由董事长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董事附属签名,或董事长不在时,由董事或其他成员参加诉讼,当连董事会成员都不在时,由持有股份最多的股东参加诉讼,我们认为,这种观点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以董事长或董事、股东代表参加诉讼活动,众所知,董事长、董事、股东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他们难免根据自身的利益和便利条件,谋取私利,损害其他股东、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当债权人向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主张债权时,如果以原有企业法人的董事长、董事、股东为代理人提起诉讼,他们可能根据自己的好恶,选择履行,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当它们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债务人履行后,他们可能携款而去,侵害其他股东、投资者的利益。所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参加诉讼活动时,一定要以清算组为代理人提起诉讼,只有这样,债权人以及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均不受损害,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债权人以及股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作为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查明清算组是否依法成立,是否以清算组为代理人的进行诉讼,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不是以清算组为代理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时,被告仍应以清算组为代理人参加应诉,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以职权责令被告成立清算组,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其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