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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诉讼地位的确定

  三、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然存续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注销登记前,只是不能从事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其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当然,作为法人主体资格内涵内容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义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其理由分述如下:
  1.人们把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理解为企业主体资格的消灭,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在法理上也难以成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该措施并没有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是对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限制,即限制其只能围绕清算进行活动,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限制不等于剥夺,正如自然人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死亡前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被剥夺一样,企业法人在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同样不能被剥夺,认为吊销营业执照即消灭法人资格者,混淆了“限制”和“剥夺”的概念。
  笔者赞成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是由国家工商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授予并由其消灭的观点。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必然经过行政权才能消灭,但消灭的方法是“注销”而不是“吊销”。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国家工商行政部门利用政权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一个步骤,是一个中间环节,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程序,当这个程序依法经过清算,进行注销登记并经公告后,企业的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企业法人的注销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权对其法人主体资格的消灭。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立即消灭的观点有违法律规定 不论是对法律理论的探讨还是司法实践,都不能背离“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立法精神的理解,融汇惯通,都不能抛开具体的法律规定。否则,一切对法律的理解推断,则会成为一种臆断,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通观我国有关规范企业法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找不到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立即丧失主体资格的规定。相反,《公司法》第八章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规范中,多次提到“公司”二字,由此可见,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在《公司法》中是被明确确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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