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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法与公权利

【注释】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乌尔比安关于公私法之分的学说收录在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组织编纂的《学说汇纂》(530年开始编纂,533年公布)。参见沈宗灵著:《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7-91页。 
   彼德罗·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 
   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5页。 
   参见江平等著:《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江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页。 
   参见谢晖:“私法基础与公法优位”,载于《法学》1995年第8期,第32、33页。 
   董保华等著:《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2页。 
   梅夏英著:《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同上注6所引书,页17。 
   约翰·梅利曼:《大陆法系》,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 
   同上注4所引书,页33。 
   同上注,页38。 
   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33页。 
   笔者主张划分一个新的公法部门,即“人大法”(或称“议会法”),它包括人大的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议事程序法、立法法、监督法。刑法和诉讼法以及司法组织法,也可合称为“司法法”。 
   参见谢瑞智著:《法学绪论精义(表解)》,台北文笙书局2000年增订12版,第126-128页;孙笑侠著:《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董保华等著:《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美浓部达吉著,黄冯明译:《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1页。 
   同上注,页72。 
   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 
   尹伊君著:《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42页。 
   张文显蓍:《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7页。 
   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2-25页。 
   同上注19所引书,页507。 
   《法学词典》(修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142页。 
   王涌:“私权的概念”,载于夏勇编:《公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1页。 
   同上注15所引书,页105、126。 
   韩忠谟著:《法学绪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179页。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24、628页。 
   管欧著:《中国行政法总论》,台北监星打字排印有限公司1982年版,第381页。 
   关保英著:《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最近已有学者提出了“私权力”的概念。参见喻中著:《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权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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