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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研究

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研究


On the Declining Right of Witness in Civil Litigation


吴如巧;谭铮


【摘要】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世界许多国家的证据立法中都已明确规定。我国立法却并未对此作出规定。我国目前应建立证人拒证权制度,该制度的建立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As an important right of witness in modern law-and-order countries,the declining rights in civil litigation have been laid down in many countries’law of evidence.But our country’s law hasn’t laid it down .So we should lay down the rule of declining rights of witness and there is much rightness in it.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正当性
Civil litigation ; Witness; Declining rights; Rightness
【全文】
  证人拒绝作证权作为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虽然各国规定这一权利的理论依据和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这些国家都认识到了赋予证人该权利对于有效保护公民人权,捍卫传统道德伦理的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对证人的拒绝作证权(以下简称拒证权)作一探讨和研究,以期有利于目前正在进行的证据立法的完善。
  一、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的概念及特点
  证人拒证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对证人作证义务的一项法定免除,是指特定范围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两大法系国家对该项权利的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证言拒绝权的内涵是指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法院要求提供证言时,基于法律规定对此加以拒绝的公法上的抗辩权①。英美法系国家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证言拒绝权则被称为证人的特权(privilege)。
  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具有以下特点:(一)证人必须具有法律上作为证人的资格,否则证人的拒证权便无从谈起。证人资格问题各国在法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而言,作为证人要求年满一定年龄,能辨别是非,能正确表达,否则无证人资格。(二)证人须具有特定的身份或与一方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例如夫妻关系、亲属关系等,这是证人行使拒证权的身份要求。目前世界上赋予证人以拒证权的国家大都把证人与一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定关系或具有特定的身份作为一项普遍要求,基于这种关系或身份,证人才可以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否则,证人便有作证的义务,拒绝作证便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律师在履行代理职务时从被告处了解的不利于被告的事实和证据,律师便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但如果律师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知悉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纠纷,这时该律师便有义务如实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拒绝作证便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三)证人拒证权各国均采法定主义,即证人拒证权的范围、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规定范围之外的有作证能力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由于证人拒证权的特殊性,享有拒证权的证人范围一般由相关法律予以详细规定,并且拒绝作证所涉及的内容一般也由法律列明或概括指出。除此之外,便是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即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原则上都有作证的义务。可见,证人拒证权是证人作证义务的例外性规定,它是一国立法对各种法律价值进行理性选择后的结果,也是证据制度中极有特色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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