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在强制性规则和公共秩序方面。公约的强制性规则对国内、国际公共秩序的维护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国内公共秩序维护颇具特色之处就在于,其对强制性规则的规定不仅指法院地的强制性规则亦包含法院地冲突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所属国的强制性规则,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婚姻及于身份和财产的效力;遗嘱继承或无遗嘱继承中的继承权,尤其是配偶或亲属不得取消的份额;财产所有权和设定在财产上的担保利益的转移;在破产事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及在其他方面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在对国际性强制秩序的维护方面,公约规定,无论冲突如何规定,公约不妨碍法院地法律中甚至适用于国际的法律关系的条款效力,这些法规可以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健康及比如国家外汇条例等有关经济方面的重要规定。公约对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也作了规定。可见,中国在加入该《信托公约》后,在危及我国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援引公约规定的这一“安全阀”条款来维护国家的利益。而且正在起草过程中的《国际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有关信托的条款体现了公约的基本精神,已吸收和借鉴了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在信托准据法的确定这一基本问题上与《信托公约》保持了高度的一致。该草案也只是在对法律选择的形式上遵循了中国传统的明示选择的习惯,而公约则允许默示的选择。这表明中国在理论上已基本上接受了该《信托公约》,并将公约作为有关信托立法的蓝本,在此基础上拟订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涉外信托法律适用条例。应当说《民法典》第九编的起草缩短了中国信托法律与公约的差距,为中国最终加入这一《信托公约》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然而,目前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加入该公约还有一个时间过程,而我们现在所面临的较为现实的问题就是制定一套与《
信托法》相衔接的国际信托法律适用的规定。此可谓是任重而道远。
【注释】李广辉,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博士研究生;李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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