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酒责”的思考
近来,由于过量饮酒或不良饮酒习俗造成人身伤亡的报道不断出现在各地报端,因饮酒产生的赔偿案件似有上升趋势。饮酒过程中人们有哪些注意义务以及因饮酒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该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即“酒责”,这的确值得我们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饮酒过程中人们的注意义务
1、有无注意义务的争论
饮酒过程中人们相互有无注意义务,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朋友之间饮酒,相互之间并无劝戒、照顾义务,因为饮与不饮纯粹是个人的私事,因而既无注意义务,当然对因饮酒导致某人人身损害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戒、照顾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不是法定义务,因而,饮酒人虽然没有尽到道德上的义务而导致其他饮酒人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仍然不承担法律上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论有无注意义务,不管是何种义务,只要在相互饮酒过程中发生了酒友人身损害的后果,共饮人即难以免责。第四种观点认为,酒友之间饮酒如果一方强迫性劝酒导致醉酒并且未能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医院或家中而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他情况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首先那种“饮酒过程中相互并无劝戒、照顾义务,饮与不饮纯粹是个人私事”的观点难以成立。从饮酒的形成过程来看,一般都是“相约”饮酒,即“酒友”之间对共同饮酒活动都是应允的,从实质上看已经达到了相互约定饮酒的共识,这种“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可以看作是一种“饮酒协议”,虽然这种协议本身没有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饮酒本身也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饮酒过程中产生的附随义务是存在的,因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后果是不能全部免除责任的。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的相约自费旅游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违反附随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例证。
其次,朋友之间饮酒相互劝戒、照顾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法律乃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酒友”之间连这点义务都做不到,谈何道德呢!我国《
民法通则》第
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义务”是一种概括性规范,没有区分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因此,应当按照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来理解,如果没有尽到最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违反了“其它义务。”因此,上述第二种观点也是欠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