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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

  在税收执法过程里,在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指导下我们需要改变税务机关权力行使观念。征纳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观念一直在人们大脑中占据着根深蒂固的地位。税收征纳机关要从原来的“管理”向“服务”的观念转变。征税机关是受国家之托向纳税人征收税款,而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为纳税人服务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尽的责任。纳税人通过纳税维持国家的正常运转,实现国家职能;代表国家的政府则必须为纳税人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这样才能使得纳税人意识到义务的履行也正是为了实现自己享有国家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权利。
  当然,最主要的是我们要把这种观念贯彻到税收法治的方方面面,上升到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的高度来指引自己的行为和思想。
  
【注释】 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德〕鲁道夫.冯.耶 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1994年第2号/总第2 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2-57页。 
   张光博、张文显:《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求是》1989年第1 0期,第24页。 
   马图佐夫:《发展中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苏维埃国家与法》1983年第1期,第 21页。 
   孙国华:《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时代论评》1988年创刊号,第79页。 
   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吉林大学法理学研究中心,访问时间:2006-4-15,访问地址: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8541 
   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严军兴《略论权利与权力之关系》,访问时间:2006-4-22。 
  访问地址:http://www.legalinfo.gov.cn/gb/yjs/2003-03/25/content_20884.htm。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62页。 
   卓泽渊:《法治国家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第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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