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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本位主义

  下面我们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出发来讨论纳税人义务和纳税人权利的关系。
  依据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如下内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3、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6、纳税人有受尊重权。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法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8、延期申报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9、延期缴纳税款权。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延期缴纳税款。10、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欠税情况。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等等。
  具体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包括如下内容: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检查。4、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5、纳税人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6、纳税人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7、纳税人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8、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9、纳税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其银行帐号。等等。
  从上面所列出的权利和义务来看,我们显然不能说这些义务的规定就是为上面这些权利服务的。我们不能说提供信息的义务是为知情权服务的,也不能说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是为受尊敬权服务的。问题的关键是上面这些法律法规权利并没有规定出本质的纳税人权利。在上面我们已经论述,本质的纳税人权利是纳税人享有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所有这些具体的权利都是在这项本质的纳税人权利下延伸出来的,比如受尊敬权是纳税人作为主体的应有之意,延期缴纳税款、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等等都是纳税人在根本上作为权利享有者的本来含义。所有的具体义务都是在这样一个本质权利下运行的。所有这些义务的设定都是为了实现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这样一个本质权利服务的。比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这样一项义务的规定是为了实现税收的征纳实现,实现了税收征纳,国家就有能力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再比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方便征纳机关征纳税收,从而最终为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其他的诸项义务基本都是遵循这样一种权利义务逻辑。总之,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权利是纳税人公共产品享受权这项本质权利的延伸,这些具体的纳税人义务都是为了实现纳税人公共产品享受权这项本质权利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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